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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跨登记地区使用告知

来源 :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2-11-29 18:01   字号: 下载: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除外)跨登记地区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现对特种设备跨登记地区使用告知的情况予以说明。

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除外)跨登记地区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使用单位按照附件如实逐台填写特种设备情况,将《特种设备跨登记地区使用告知书》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扫描后发送市特设局邮箱,告知情况以接收人签字确认为准。

旗区局、有关部门加强宣传,主动引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跨登记地区使用告知。

 

(联系人:郭瑞桃;联系电话:0477-8344667邮箱:eedstzsb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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