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严把药品零售企业认证关确保企业严格按新版GSP开展经营

作者:张苏杰  来源:药品流通监管科  发布日期:2017-06-22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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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全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严把药品零售企业认证关。近日,市局抽调三名GSP检查员组成GSP认证现场检查组,赴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康巴什新区等地对12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GSP认证现场检查验收。

    此次认证检查是我局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以来,首次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认证现场检查。认证组按照新修订的《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对认证企业进行了逐项检查。按要求对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岗位职责、采购与验收、人员与培训、体系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冷藏药品的储存、温湿度监测等多个环节,逐条、逐项进行查验核实,并对采购、收货、验收、养护等关键环节人员进行了现场考核。尤其在质量管理体系、计算机系统应用、发票索取和药品冷链储存运输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通过几天的认证检查,我市认证企业总体情况较好,未出现主要缺陷项和严重缺陷项,只是在人员培训、健康档案和记录填写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一般缺陷项目,对于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要求企业进行限期整改。通过此次检查验收,企业对新修订GSP的认识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也了解到了自身的不足和存在的差距,接下来针对所提出的缺陷项目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局,一定做到高标准、严要求、抓落实,严格按照GSP要求规范经营。

    新修订的《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较旧版有一定的变化,修订完善了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和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有关条款,新增了第三部分《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内容。尤其是药品零售企业部分增加了4个“双星号”项(严重缺陷项),对药品零售企业追溯体系的建立、冷藏药品的经营及设施设备、采购药品时索取发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结果判定方面也做了调整,在原有认证检查结果判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监督检查结果判定原则,更具操作性,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只要出现1项严重缺陷项目,即被判定为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可撤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了此项判定原则,今后在日常监管中对药品经营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据《指导原则》对其进行惩戒,确保药品经营企业严格实施新版GSP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