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鄂尔多斯市王府大药房康巴什新区二分店引导消费者购买临期药品不告知 | ||
内容 | 本人于2022年2月28日17点09分在康巴什区市中心医院对面王府大药房康巴什新区二分店购买《康王》牌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被销售人员引导购买《采能》牌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声称效果要比康王好且价格低廉,于是就购买了其介绍的酮康唑发用洗剂。付款方式为医保消费,并未告知此药品为临期商品。在2022年3月21日使用时发现此药品已过有效期,属于过期药品。请相关管理监督部门调查为盼。 | ||
处理部门 | 处理时间 | 2022-04-20 10:57:02 | |
答复内容 |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到反映的药店进行核实。经核实,投诉人是2022年2月28日17点09分购买的康王牌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有效期至2022年3月17日,属于近效期药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该药店营业员销售康王牌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时未告知投诉人,经协商该药店已更换销售出去的康王牌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并取得投诉人的谅解。我局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约谈该药店负责人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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