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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高消费后能否作为新设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来源 :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1-02-07
信件标题 被限制高消费后能否作为新设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内容 本人在一家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因该企业涉纠纷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亦被限制高消费(根据法院裁定,本人对该起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仅是因为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被限高);现本人拟在鄂尔多斯市参股一家新设企业,并经各股东推举,拟担任该新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问,在此情形下,本人作为新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受限?谢谢。
处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21-02-08 00:00:00
答复内容 依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 号)文件精神,信用惩戒的范围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以上两条的法律依据为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此条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 146 条和国务院《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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