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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赤峰所10-8收样 14批次已上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2-15 16:35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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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不合格产品信息表
承检机构:
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
(盖章) 报送人:
李文香
报送日期:
2015/11/30
序号
报告书编号
抽样单编号
抽样单位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食品细类
食品名称
型号规格
商标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检验结果(单位)
标准值(单位)
检验依据
判断依据
备注
1
NMG1519020107
NMG1519020107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绍京酒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后大营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大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
黄酒
黄酒
500mL/瓶
宫柳
2015
/4/20
酒精度
6.0 (%vol)
(9.0±1.0) (%vol)
GB/T
13662
GB/T
13662
氨基酸态氮
0.03(g/L)
≥0.30(g/L)
GB/T
13662
GB/T
13662
非糖固形物
6.5(g/L)
≥13.5(g/L)
GB/T
13662
GB/T
13662
注:1.此信息表为公告信息表,所有表述需精准,不可使用缩写、简写。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不可写为赛罕区或呼市赛罕区。
2.统一单位表述方式,例:“毫升”用“mL”,“升”用“L”,“克”用“g”,“千克”用“kg”;
日期统一用:“2015/5/19”形式。
3.检验结果和标准值必须加单位。
4.请各承检单位,严格按此表填写,不得删列、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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