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务人员文明礼仪行为规范》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8-21 16:33  

  • 字体大小:
  • 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局公务人员文明礼仪行为,树立公务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现将《公务人员文明礼仪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814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务人员文明礼仪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公务人员文明礼仪行为,树立公务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人员在机关办公或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着装应庄重得体:

    (一)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着统一配发的制式服装,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能与便服混穿;特殊岗位检查(厨房、生产间等)必须着规范要求服装(白大褂、口罩等);

    (二)有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工作会、上级考核、党员活动等,需按照相关要求着装;

    (三)工作日在办公区域,不得以各种文化衫、背心、无袖装、露脐装、超短裙、短裤为工作装,不能穿拖鞋;

    (四)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袒胸露怀,不卷裤腿。

    第四条 公务人员在机关办公或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仪表方面应做到:

    (一)不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留长发、大鬓角、烫发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发辫不过肩;

    (二)不纹身,不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化浓妆;

    (三)不佩戴迷信饰物。

    第五条 公务人员在机关办公或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体态举止方面应做到:

    (一)站姿应当挺直、收腹,不背手、袖手、插手;

    (二)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

    (三)走姿应当抬头、挺胸、收腹,不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吸烟;

    第六条 公务人员在机关办公或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使用规范用语,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

    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公务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严禁接受检查对象宴请。

    第八条 公务人员办公礼仪要求:

    (一)严于律己,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二)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有序,办公桌上材料、物品摆放整齐,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重要文件材料要严密保管,防止泄密。

    (三)办公场所不大声喧哗,接打电话,讨论工作问题、接待访客等不影响他人。

    (四)办公区域不乱贴、乱画、乱挂表单、图片等,严禁吸烟的场所做到不吸烟。

    (五)在走廊中自觉靠右侧行走,遇人要打招呼或点头致意,多人行走不并排占道,不喧哗打闹。

    (六)爱护公物,倡导节能低碳,不浪费水电和办公物品,下班时关闭电源和门窗。

    (七)尊重机关办公楼服务人员及劳动。

    (八)热情优先为基层单位服务,不耍态度、不耍情绪,高质量、高效率办理业务,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九)对来电、来函或来人,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属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立即受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负有指引义务,指引到相关部门,不得推诿工作。

    (十)工作时间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例如:玩电脑游戏、干私活、看闲书等。

    (十一)进入他人办公室,先轻敲门示意,被允许后再进入。如对方不便,要稍等静候。

    (十二)对到机关办事的人员,要热情沟通,认真办理有关事宜。

    (十三)同事间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关心,加强沟通。不在背后议论同事的个人隐私。

    (十四)上级要理解和支持下级工作,注意倾听下级的意见和建议,对下级多体谅关心和欣赏鼓励。

    (十五)下级要尊重上级,服从上级领导,主动支持、配合上级工作,维护上级的威信和形象,不越权、不越位。

    (十六)机关人员到下属单位,要严于律己,轻车简从,平等交流。不接受下属单位的超标准接待,不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土特产和贵重礼品等。

    (十七)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外单位和国家机关交往要遵规守纪,不假公济私,不权钱交易,自觉维护食药监管人员形象。

    第九条 考评及考核:

    (一)市局机关纪委负责对公务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

    (二)公务人员违反本规范条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带来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全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

    第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中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各旗区参照此《规范》,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管理,以提升食药监管人员形象,改善机关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