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剩饭剩菜不良行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8-0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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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

      现将《鄂尔多斯市餐饮服务单位剩饭剩菜不良行为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日

      鄂尔多斯市餐饮服务单位剩饭

      剩菜不良行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剩饭剩菜行为的监管,深入推进文明餐桌创建活动,推行节约型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整治餐桌浪费行为,促进我市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鄂尔多斯市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对象是餐饮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要在显著位置张贴“文明餐桌”温馨提示牌或海报、宣传画,餐桌上放置“不剩饭、不剩菜”温馨提示牌。

      第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的服务人员在消费者点餐过程中要及时提醒适量点餐,不得误导消费者过量点菜点饭,做到厉行节约用餐,杜绝铺张浪费。

      第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根据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科学设计菜谱,合理搭配菜品,严禁诱导消费、欺诈消费、强行消费,避免出现剩饭剩菜。

      第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的服务人员要在消费者就餐后及时提醒消费者把剩菜剩饭打包带走,并提供免费打包服务。

      第八条 对于剩饭剩菜不良行为的管理,坚持引导与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自觉开展文明餐桌创建活动。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出现剩饭剩菜不良行为实行市民举报、职能部门督查、媒体曝光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条 市、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剩饭剩菜行为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对属于首次违反的,进行告诫,责令改正;第二次违反的,监管部门约谈该单位负责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第三次违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负责人及其所有员工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文明餐桌知识培训班。

      第十二条 对于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的,将作为不文明诚信经营单位在市、旗(区)主要新闻媒体上曝光,监管部门记入该餐饮服务单位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降低该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并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旅游饭店诚信等级和酒店星级等级,不予评选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 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剩饭剩菜行为的监督管理,杜绝剩饭剩菜不良消费旧习,要建立文明餐桌行动长效机制,对成功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