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3-11-2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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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

        为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酒类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局相关文件要求,市局决定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检查工作,请各旗区,食化所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1.加强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酒吧、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和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自酿或调配、销售酒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2.严格自酿酒和调配酒监管。对餐饮服务单位自酿或调配酒类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卫生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3.强化酒类进货、采够管理。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严防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

        4.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要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范围和频次,对重点地区,重点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酒类进行监督抽检,监测酒类中的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纳、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指标,并依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判定。

        5.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采购、销售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酒类的违法行为。对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或者采购、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等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落实餐饮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扎实推进酒类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

        2.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开展案例警示,提高诚信守法意识。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识别假酒常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辨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要完善奖励举报制度,加大奖励力度。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新闻线索,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注。

        3.畅通信息,加强部门协作,切实做好酒类监管工作。各旗区局,食化所要对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给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行为,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配合下,依法严处。

        4.加强信息报送。汇总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等,于11月30前报送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与食品安全监管科。

        联 系 人:张晓青

        邮 箱:escyjgk@163.com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4日

     

     

    抄送:鄂尔多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卫生局。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