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反馈。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8日
鄂尔多斯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暂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指导、规范和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市经济社会事业和谐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暂行),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内发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四)事故分级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事故分为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和普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其中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分为4级,即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具体分级如下:
1、特别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I级)
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损害或危害特别严重,需要国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的。
2、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死亡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
3、较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1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在2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
(2)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发生1起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30人(含)以上,或死亡1人的。
(3)地区性或重大活动期间发生1起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人(含)以上,或死亡1人的。
4、一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1起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
(2)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发生1起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
普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指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以外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质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日常监测,对可能引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因素及时分析、评估、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遵照预案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决策、规范处置。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置,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发生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配合,确保行动迅速、快捷,及时有效。
二 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及职责
1、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特别重大、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餐饮服务监管科、食品化妆品监督所、政策法规科、药品市场监管科和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等相关科(室、所)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餐饮服务监管科,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
2、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按照应急处置响应原则,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及职责
各成员科(室、所)单位职责:
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科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动、配合;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应急处置知识和技术培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负责组织现场控制、监督检查及调查取证,提出处置措施建议;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现场抽样;依法组织案件的查办,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局办公室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对外发布事故处置相关信息;负责对媒体、互联网有关信息进行监测、回应和舆论引导;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负责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局药品市场监管科负责应急救治药品保障。
市局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技术鉴定、现场抽样、现场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研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和系统正常运行的技术保障工作,做好信息通讯保障及管理。
市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应急车辆、应急物资调度及管理。
(三)技术咨询机构及职责
建立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主要由餐
饮服务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疫、疫病防治、司法等方面专家组成。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组,对应急工作提供业务咨询,提出处置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四)协调配合单位及职责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餐饮器具、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医疗机构负责积极救治病人。
(五)旗区应急处置机构要求
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
构和工作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或普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承担技术咨询和指导工作。
三、监测和预警
(一)监测
1、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网络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定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监督抽检,分析研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掌握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
2、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高风险品种的监督检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把握食品安全风险规律及特点。
3、健全举报受理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等方面的举报,对举报投诉及时处理。
(二)预警
1、根据日常监管、监督检查、风险监测、专家评估等信息,对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危害的风险,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警示信息。
2、根据可能发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危害性质、危害程度,及时发出消费预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警级别分为I、II、III、IV级,并依次用红、橙、黄、蓝色表示。
3、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发展态势,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出预警。
四、报告和通报
(一)报告
1、报告时限和程序
(1)事故发生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向事故发生地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旗区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发生在学校、地区性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2、报告内容
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和其他报告。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涉及人数、危害程度、接诊医疗机构。主要临床症状、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控制情况和事故的简要经过,以及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和报告单位联系人员。联系方式。
(2)阶段报告。随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置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在8个工作日内做出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其他报告。根据情况,如怀疑是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二)通报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举报,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造成事故的食品或可疑食品涉及其他生产经营环节的,应立即向同级农牧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通报。
五、应急处置和终止
(一)分级应急响应
I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II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III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旗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
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困难。
IV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在旗区
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II-IV级)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议同级政府启动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应急处置
1、事发单位先期控制
(1)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共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2)事发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灭相关证据。
2、现场控制
(1)接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事发地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埋)部门,应立即组织监督执法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同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应急响应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2)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共原料,立即采样,注明标本名称、采集时间、采集人、标本来源、检测项目等,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依法依职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待污染总和原因查清后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经检测,属于被污染的食品,责令餐饮服务单位停止经营并监督无害化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3、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急措施
(1)立即停止出售和摄入导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疑似食品。
(2)开展全面现场检查,从原料、加工、储存、运输、消毒、销售及工具用具、设施设备、场所环境和人员健康等方面进行排查,分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污染点和原因。
(3)有外来污染物的,应同时查清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4)导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疑似食品,已同时供应其他单位的,应立即追查是否导致食品安全事故。
(5)导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疑似食品涉及共他生产经营环节的,应及时逼报相关监管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6)依法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及共处置情况进行发布,对造成的危害或可能产生的危害发出预警。
(三)调查处理
1、开展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和事故责任调查的需要,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分别组织对II、III级、IV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成因,对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全面协助配合。
2、技术鉴定
(1)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验检测所需样本;受委托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或者技术机构应当采用法定检验检测方法,没有法定检验检测方法的,送往相关项目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确认的内容。程序及有关技术要求,应当执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l4938的规定,并结合临床表现、流行病学、现场监督检查、实验室检验结果等资料,分析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3、行政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违法案件,依法依职,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监督整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监督检查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防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四)应急响应终止
1、终止应急响应的条件
没有续发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患者,事故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己消除,事故原因已查明。
2、终止应急响应的程序
(1)II、III、IV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
市、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分析论证,根据专家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做出终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决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各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终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前,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 。
六、后期处理
(一)总结报告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在8个工作日内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二)责任追究
对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 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组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行政监管人员、技术人员及专家参加事故处置和调查。
(二)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准备,配备专用固定电话、笔记本电脑(可无线上网)、打印复印传真一体机等办公设备;配备对讲机、手机等通讯设备;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快速检验、采样工具、执法文书等调查取证设备;配备或指定应急处置交通工具。
(三)技术保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木,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四)信息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管理,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五)宣传培训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强化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责任的意识;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引导科学饮食、健康消费的理念,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附则
(一)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九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
编号:
报告人姓名 |
| 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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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单位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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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 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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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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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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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程度(含死亡人数、中毒人数、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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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
| |||||||
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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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控制情况 |
| |||||||
简要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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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 ||||||||
附件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阶段报告
编号:
报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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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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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生的情况汇报 |
| ||||
初次报告的补充、修正
| 发展与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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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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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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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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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
编号:
报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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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 联系方式 |
|
鉴定结论 | |||
事故处理工作总结(含事故原因及影响,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
附件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通报
编号:
报告单位 |
| 通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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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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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事项 | 发生时间 |
| |||||
发生地点 |
| ||||||
发生单位 |
| ||||||
危害程度(含死亡人数、中毒人数、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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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
| ||||||
采取措施 |
| ||||||
事故控制情况 |
| ||||||
简要经过 |
| ||||||
新发生的情况及处置过程: | |||||||
领导批示: | |||||||
附件5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举报记录
编号:
举
报
情
况 | 举报人姓名 |
| ||
举报时间 |
| 联系方式 |
| |
举报内容: | ||||
处
置
情
况 | 调查情况:
处理情况: | |||
领导批示: |
附件6:
鄂尔多斯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云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刘亚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查干巴特尔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张玉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公共安全管理科科长
贾 瑞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柴 军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杨 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科科长
杜之平 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主任
罗 卿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主任
赵旭东 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所长
卢耀云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事务中心主任
王建平 东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徐怀记 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子斌 乌审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乌力吉巴德乎 杭锦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维 鄂托克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雄红 达拉特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苏治荣 准格尔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占荣 鄂托克前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高小东 康巴什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刘亚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主任:张玉峰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餐饮食品科科长
赵旭东 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所长
工作人员:
高媛媛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副科长
谷 岩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副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