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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送检须知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7-26

欢迎您选择我中心为您服务,我中心将竭诚为您做好委托检验服务工作,为了更好的为您服务,请您在办理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委托检验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须知:

1.委托检验样品收检工作统一由我中心业务技术室办理,其它科室及个人一律不得进行代收、接收工作。

2.我中心仅受理“中心资质认定附表”中所包含参数的委托检验样品。

3.委托方应持有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等相关证明、送检者身份证复印件,所有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填写《鄂尔多斯市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中心委托检验协议》、《鄂尔多斯市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中心检品送检单》,并加盖单位公章,要求检验目的明确、资料齐全后方可收检。

4.委托方应注明委托样品是否已经过其他机构检验或鉴定,对于其他机构已经实施检验或鉴定的样品,原则上不予受理。

5.送检样品应包装完整,标签、批号、生产厂家等内容清晰可辨,来源确切,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注明产地或调出单位等信息。所检项目若因环境或其他不确定因素容易对被检测数据可靠性造成影响的,不得收检。

     6.检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3倍。委托检验报告所出具的结论和数据,仅对收检样品负责。

     7.《委托检验协议书》签订后内未提交缴费凭证或在检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缺少特殊试剂、检验标准或标准品问题等)不能检验的,经与委托方联系,5个工作日内未获答复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检验,样品不予保管。

 8.检验中若发现样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问题,又是上市产品。根据规定,我中心有权依照程序上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履行保密义务。

     9.委托检验费交至鄂尔多斯市非税收管理局指定账号, 除另有约定,检验费应在付清之后方可安排检验;遇不可抗力,我中心有权推迟或取消协议;我中心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号文。

 

业务咨询电话:0477-8580525   传真:0477-8580525

业务技术室邮箱:erdosyyjy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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