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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指引

来源 : 知识产权保护科作者 : 张瑞滋创建时间 : 2024-09-14 16:04   字号: 下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内市监知保规〔2024〕6号)《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工作方案》(鄂市监发〔2023〕196号)《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鄂府发〔2022〕28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机制,构建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等级差异化监管模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结合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对各类知识产权企业的知识产权信用风险进行的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知识产权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是指 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在依法归集信用主体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本指引对信用主体作出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等级评定,并根据信用风险等级评定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信用风险 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及督查,制定完善全市知识产权 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
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知识产权信
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等级评定应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的原则,依据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公众评价并结合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市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信用风险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用风险等级。
第二章 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信用评价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信用风险监督管理根据市场监管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监管和服务。全市各类知识产权信用主体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A级)、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四类(D级)。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等级的评价标准
( 一 )A 级信用风险等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信用主体成立一年以上;
2.一年内没有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
3.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优-”的;
4.没有其他失信信息。
( 二 )B级信用风险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确认发生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一年内存在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属于首次违法;
( 三 )C级信用风险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2次(包含)以内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受到行政处罚;
2.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4.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相关行政确认的行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
6.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评选认定核准工作中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
7.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8.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9.其他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 四 )D级信用风险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
2.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3.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4.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5.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部门)公信力的;
6.有其他严重失信信息。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汇聚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归集至全市企业知识产权信用档案信息库并按需共享,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
第九条 对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原则上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管中,行业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将其列入抽查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如出现失信、严重失信行为,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第十条 对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一般不再安排其他检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等措施。
第十一条 对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每年进行一次随机性检查,提高检查比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格监管。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取消知识产权相关奖项申报资格;取消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所规定的资金奖补申请资格;取消知识产权相关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及时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并在官方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同步公示。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政策文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全过程的安全,对泄露、篡改信用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或者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建立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各级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对确属错误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和分类。
第十五条 完善信用修复制度,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在满足最低公示期后,依法依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确保失信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映信用主体实际信用状况,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级分类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高度重视信用分级分类工作,强化制度建设,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推动信用分级分类工作顺利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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