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核发、换发、变更药品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换发、变更、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受理、审核并组织了现场检查验收,同意核发“鄂托克前旗元鸿大药房”等10家药品经营许可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基本信息见附件1),同意变更“内蒙古振燕康益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分公司”等3家药品经营许可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基本信息见附件2),同意换发“鄂托克旗万民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药品经营许可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基本信息见附件3),现予公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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