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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关于对转供电主体落实电价降价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醒告诫书

来源 :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0-06-24 10:08   字号: 下载:
 全市各转供电主体: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自治区、市政府陆续出台了阶段性用电降价政策。为督促各转供电主体将降价的电费及时足额传导给终端用户,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终端用户获得感,现对全市各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转供电主体要严格履行法律主体责任,努力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和能力,将国家电价降价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终端用户能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电价降价红利。
      
二、转供电主体要在201841日以来我市5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及《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206号)要求,在计收终端转供电用户电费时,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政策延长到今年年底

 
     三、转供电主体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四、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自有、经营性设施用电费应由转供电

主体自己承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五、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与电费捆绑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六、转供电主体要采取合理、便捷的方式,定期对终端用户公示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情况和向终端用户分摊电费的结果。
      
七、转供电主体要主动开展转供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违规多收的电费必须及时、全额退还给终端用户,同时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开展转供电环节电价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群众,对转供电主体违规收取电费的行为,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15或联系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认真受理处置。(转供电主体主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电网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电网企业发生供电关系的终端用户)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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