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时间
2022年8月1日至11月4日。
二、抽查范围及比例
(一)抽查全市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取比例≥5%);
(二)抽查全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准入的企业(抽取比例≥10%);
(三)抽查全市许可权限下放后旗区许可的企业(抽取比例≥10%)。
三、抽查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
四、实施步骤
(一)名单抽取及派发
1.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由相关工作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和确认。
2.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3.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确定后,由“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随机匹配,生成一户企业一份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简称“一企一表”),并派发到执法检查人员。
(二)实施抽查检查
对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
(三)抽查结果公示。
监督抽查人员完成“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回填“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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