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附件1)。
二、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变更依法需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应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附件2)。
三、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查验方式,对于线上查验通过的,个人股东办理变更登记时可免于提供《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
四、本通告事项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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