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行为和商标代理服务企业知识产权的代理行为,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鄂市监发〔2023〕12号)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企业和商标代理服务企业进行抽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抽查时间
2022年8月1日至9月30日。
二、抽查对象及比例
抽查对象:市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企业抽取5户;商标代理服务企业,对信用风险等级A级(45家)和B级(0家)的商标代理机构,抽查比例10%;对信用风险等级C级的商标代理机构(1家),抽查比例100%。
三、抽查内容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企业的使用行为,检查商标代理服务企业商标代理行为。
四、抽查科室
市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抽查工作方案。由知识产权保护科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二)制定抽查计划任务。知识产权保护科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系统制定抽查计划任务。
(三)名单抽取及派发。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确定后,由“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随机匹配,生成一户企业一份随机抽查检查记录表(简称“一企一表”),并派发到执法检查人员。
(四)实施抽查检查。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企业、商标代理服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表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检查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五)录入公示抽查结果。现场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检查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系统,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六、工作要求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要严格按照安排做好本次抽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高强
联系电话:0477-8160875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