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优化审查程序和方式,提升审查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7〕18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审是指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处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可以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会同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审查,提出审查建议,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服务和协助的一种工作方式。
第三条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会审建议供政策制定机关作为出台政策措施前的审查参考,但不能代替最终的自我审查结论。
第四条 会审程序依申请启动。政策制定机关在对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时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审的书面申请。
第五条 申请会审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文稿;
(三)拟出台政策措施依据;
(四)需要会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五)申请机关自我审查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会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政策制定机关反馈是否启动会审程序。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会审:
(一)直接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文稿提出审查建议;
(二)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公平竞争审查建议;
(三)与政策制定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会审申请并确定启动会审程序,应当及时反馈会审建议,单个政策措施的会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并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第九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仍无法协调一致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向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根据会审建议作出的审查结论以及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在政策措施出台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 参加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履行保密责任,按规定使用、保管相关政策措施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处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