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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处际联席会议政策措施抽查制度(试行)

来源 : 反不正当竞争局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2-11-08 16:05   字号: 下载: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公平竞争审查 工作的监督,提高审查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 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 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国市监反垄断规〔2021〕2号)等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策措施抽查是指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处际联席 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按照《公平 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
  措施是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开展的检查工作。
  第三条  政策措施抽查应列为市公平竞争审查处际联席会
  议议定事项,议定具体实施抽查工作的范围、频次和方式等。
  第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处际联席
  会议议定的事项,承担具体政策措施抽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联席会议决议,制定抽查计划,
  确定抽查方案,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抽查。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公平 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开展抽查工作的
  参考。
  第七条政策措施抽查,重点围绕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 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以及审查机制是否健
  全、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等内容开展工作。
  第八条政策措施抽查对象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涉及市 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 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章、规范性
  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九条政策措施抽查要对政策措施的内容对照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逐条审查,准确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
  对存疑内容与政策制定机关交换意见,核实其制定依据。
  第十条 抽查发现出台的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 出台的政策措施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书
  面告知政策制定机关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被抽查的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当依照《公平竞争 审查实施细则》规定,按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并书面
  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
  处理。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总结抽查情况、列出存 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抽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抽查结果可以作为判断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
  争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纳入有关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政策措施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情况实施抽查,适用本制度。
  第十五条各旗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可参照本制度制定
  符合地区实际的政策措施抽查制度。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处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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