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 执法稽查局作者 : 执法稽查局创建时间 : 2025-02-14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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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号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领取了两份食品国抽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准格尔旗王王粉条苏计沟加工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粉条;生产日期:2024-10-11;抽样基数:/;检验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报告编号:2024SP16516。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准格尔旗王王粉条苏计沟加工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条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该单位于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之日,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和认真整改,保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投料,确保生产出合格的食品,并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准格尔旗薛家湾艳华蔬菜大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粉条;生产日期:2024-10-11;抽样基数:/;检验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报告编号:2024SP16516。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准格尔旗薛家湾艳华蔬菜大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该单位于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之日,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和认真整改,进一步健全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完善供货商档案,建立健全各类台账,并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通告。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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