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成品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商品煤样品的抽取方法、基数及数量严格按GB475《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2 检验依据
表1 民用散煤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1 |
灰分(Ad) |
GB/T 212 GB/T 30732 |
2 |
全硫(St,d) |
GB/T 214 |
3 |
挥发分(Vdaf) |
GB/T 212 GB/T 30732 |
下列文件对于本方案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多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方案。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31356 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
国家质检总局第16号令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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