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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槟榔及槟榔制品消费提示

来源 :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 : 食品流通科创建时间 : 2023-07-26 09:56   字号: 下载:

各食品经营者、广大消费者: 

  近期,市场上存在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的现象,为规范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监管,引导广大消费者安全理性消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食生函〔2021158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槟榔及槟榔制品消费提示如下: 

  一、国家卫健部门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明确不应按食品对槟榔进行销售监管 

  三、槟榔不得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槟榔制品不得以任何语言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标识或介绍为食品食用 

  四、食品经营者不得将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  

  请广大消费者谨慎购买消费,如果发现有商家按照食品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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