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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应知应会(第一辑)

来源 :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3-04-21 11:11   字号: 下载:

(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

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什么?

202011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归纳概括为“十一个坚持”:

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5)坚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11)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2.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目标是什么?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是什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依法治国】

4.如何理解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的关系?

三者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三者本质一致、目标一体、成效相关,必须相互统一、共同推进、形成合力。依法治国要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对依法治国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6.如何理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的关系?

三者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其中,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三者共同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三根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就不完整,总目标就无法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推动三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7.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8.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则有哪些?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4)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法治政府建设】

9.法治政府建设的战略定位是什么?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重点推进、率先突破。

10.《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的新目标体系是什么?

2021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1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的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12.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

4)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

5)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13.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周期是什么?

2019年,中央依法治国办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提出从2019年启动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评估认定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

14.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程序有哪些?

示范创建包括自愿申报、初审推荐、第三方评估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实地核查、媒体公示和批准命名等程序。

15.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目标是什么?

树立一批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标杆,推动到2035年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

16.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范围对象包括哪些?

目前主要面向市(地、州、盟)政府、县(市、区、旗)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适时扩展到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级政府。

17.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类型包括哪些?

示范创建有两大类型,法治政府建设综合示范创建和单项示范创建。

18.中央依法治国办发布的《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1年版)》包括哪些内容?

指标体系共设有10项一级指标、34项二级指标、104项三级指标,包括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重大突发事件依法预防处置、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落实到位和附加项等方面内容。

19.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评估检查方式有哪些?

包括网络检索、材料查证、实地核验、实地核查、案卷评查、随机抽考、座谈访谈等。

20.《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提出了什么要求?

2022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调整完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

2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如何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到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增强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

【行政审批】

22.什么是“放管服”改革?

“放管服”改革是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23.什么是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对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实施更为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24.什么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25.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26.清理证明事项的目的是什么?

清理证明事项就是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证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就是要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27.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的三证是指哪三证?

“三证合一”的“三证”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公共法律服务】

28.什么是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29.为什么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1)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

3)有利于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

4)有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法治化营商环境】

30.什么是“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就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1.如何理解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1法治架起“防护网”。法治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而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

2)法治竖起“边界线”。法治能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

3)法治托起“公平秤”。只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才能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减少欺诈、违约、制假售假、投机取巧等不规范行为,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32.如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33.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约束政府的行为,以确保今后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34.什么是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指政府要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则,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取信于民,这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主要内容是:通过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政务公开透明、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方式、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等举措,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

35.如何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要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36.优化公共服务对便民服务热线的要求是什么?

市级政府建立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按上级政府部署将其他非紧急类政务热线整合,实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等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督办、办结反馈。县级政府对涉及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置、限时办结。

37.如何提高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度?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提案,按时回复率应达到100%

【立法工作机制】

38.《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如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1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

2)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3)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

4)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

5)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6)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

7)修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推进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职责;

8)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

39.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40.如何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41.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42.什么是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43.20157月以来,鄂尔多斯市已经出台了哪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鄂尔多斯市地方性法规(15部):

1)《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3)《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4)《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

5)《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6)《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

7)《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8)《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9)《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0)《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11)《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12)《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

13)《鄂尔多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14)《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15)《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鄂尔多斯市政府规章(2部):

1)《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2)《鄂尔多斯市气象管理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

44.如何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1)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2)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3)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45.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哪些?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46.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47.什么情况下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得提交讨论?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48.建设法治政府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是如何规定的?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49.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50.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决策机关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

【行政处罚】

1.什么是行政处罚?

答: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什么是被处罚主体?

答: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需要出示证件?

答: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5.行政执法时对执法人员人数有何规定?

答:行政机关在调查、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谁管辖?

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7.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8.《行政处罚法》对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答: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0.对同一违法行为可否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答: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1.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按哪个处罚?

答: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12.不予行政处罚的,是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3.什么是行政处罚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1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当事人哪些内容?

答: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5.不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有何后果?

答: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如何对待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答: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17.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行政处罚决定有何影响?

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8.何种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时如何处理?

答:行政执法人员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并采取音像记录形式予以记录。

20.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适用范围?

答: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1.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有何注意事项?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应当是现行有效的,并明确写明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具体的条、款、项、目。

22.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必须体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答:行政处罚案卷中必须体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情况,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

23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是否需要法制审核?

答: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4.拟作出何种行政处罚需要集体讨论?

答: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5.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交付当事人?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2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27.邮寄送达需要选择哪个快递公司?

答: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只能通过中国邮政EMS,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

28.电子送达如何计算送达日期?

答: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9.当场收缴罚款适用哪种情形?

答: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且是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0.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多长时间内交至行政机关?

答: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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