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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蒙医医院违规收取保健病房陪护费行为案处罚决定

来源 :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1-03-17 16:14   字号: 下载: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蒙医医院(鄂尔多斯市蒙医研究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21527004610812530                                               

住所(住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康惠路

法定代表人:森古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康惠路

20201019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局执法人员对鄂尔多斯市蒙医医院医疗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收取费用问题经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医院在未设置保健病房的情况下自立收费项目,违规收取保健病房陪护费5896笔 ,共计294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授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所签的证据材料是当事人的行为,所签文书材料具有证明力和有效性。

3.当事人提交《保健病房陪护费》统计表1份,住院费用详单复印件11证明当事人在201811日-2019年731日期间向住院病人收取保健病房陪床费(5元/天29480元的事实。  

4.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记录当事人办公地点、主营业务等总体情况,证明当事人正常从事经营活动,且在201811日-2019年7月31日期间违规收取保健病房陪护费29480元的事实。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2020年12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向用户退还多收价款法定期限内当事人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202132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公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当事人在未设置保健病房的情况下收取保健病房陪护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所列的“自定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具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经会议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480元;

2.处以全部违法所得29480元的1倍罚款。共计5896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管部门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鄂尔多斯分行东颐支行,地址:康巴什新区团结路鄂尔多斯大剧院对面,收款单位名称:鄂尔多斯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06120816292000968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起诉。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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