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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作者 : 林有宏创建时间 : 2023-07-05 15:00   字号: 下载:
  当事人: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00071009796XW                
  住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3****************           
  2023年2月20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执法人员对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出具的有机热载体炉内部检验报告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执法人员采取现场调查、提取证据、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于2021年至2022年间在我辖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GGW2022-106-004,使用登记证号为锅32蒙KW00008(19);GGW2022-106-005,使用登记证号为锅蒙     KW0151;GGW2022-106-006,使用登记证号为锅蒙KW0152;RZTN2021-106-008,使用登记证号为锅32蒙KW00007(19);RZTN2021-106-010,使用登记证号为锅32蒙KW00008(19);RZTN2021-106-011,使用登记证号为锅蒙KW0149;RZTN2021-106-014,使用登记证号为锅蒙KW0152;RZTN2021-106-015使用登记证号为锅32蒙KW00001(17)报告。 
  1.GGW2022-106-004,GGW2022-106-005,GGW2022-106-006,RZTN2021-106-008,RZTN2021-106-010,RZTN2021-106-011,RZTN2021-106-014,RZTN2021-106-015报告中使用单位名称与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不符,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第9.5.5“应当核查锅炉的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第9.5.6“锅炉外部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内容(2)锅炉使用登记及其作业人员资质”的规定,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称其为了便于管理、确认设备所属装置和位置,采用了简便名称。我局认为你公司未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中的核查要求进行检验。
  2.GGW2022-106-004,GGW2022-106-005报告中锅炉额定出力为10t/h与记录中10MW不符,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第9.5.5“应当核查锅炉的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规定,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称GGW2022-106-004,GGW2022-106-005的原始记录中额定出力为10MW,由于出具报告系统不健全,没有针对有机热载体锅炉外部检验报告模板,所以有机热载体锅炉外部检验采用了工业锅炉外部检验报告模板出具报告。导致报告中锅炉额定出力为10t/h。我局人员核实了GGW2022-106-004有机热载体炉外部检验记录,记录中额定出力为10MW。我局认为虽然检验记录如实记录了锅炉额定出力,但检验报告中额定出力与实际不符,属于未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中的核查要求进行检验。
  3.锅32蒙KW00008(19)外部检验(检验报告编号GGW2022-106-004)检验由杜**于2022年11月2日进行检验,由王*于2022年11月11日批准出具报告,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12月;锅32蒙KW00008(19)内部检验(检验报告编号RZTN2021-106-010)由杜**于2021年10月25日进行检验,并于2021年11月12日批准(无人员签字)出具报告,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12月;锅蒙KW0152外部检验(检验报告编号GGW2022-106-006)由杜**于2022年11月3日进行检验,由王*于2022年11月11日批准出具报告,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12月;锅蒙KW0152内部检验内部检验(检验报告编号RZTN2021-106-014)由杜**于2021年10月16日进行检验,并于2021年11月23日批准(无人员签字)出具报告,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12月;锅32蒙KW00007(19)内部检验(检验报告编号RZTN2021-106-008)由杜**于2021年10月23日进行检验,由南*于2021年11月12日审核并批准出具报告,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12月;锅蒙KW0149(检验报告编号RZTN2021-106-011)内部检验由杜**于2021年10月16日进行检验,并于2021年10月23日批准(无人员签字)出具报告,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12月;锅32蒙KW0001(17)(检验报告编号RZTN2021-106-015)内部检验由杜**于2021年10月16日进行检验,并于2021年10月23日批准(无人员签字)出具报告,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12月;
  上述检验报告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第9.5.2“定期检验周期(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1次;(2)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1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年-6年进行1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1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的规定。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称按照企业停机检修计划,设定了下次检验日期。由于出具报告系统异常,出具的报告会未显示审批签字人员,但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在出具报告后经过相关人员审批签字,并交付使用单位。我局认为有机热载体炉不应按照企业停机检修计划设定下次检验日期,应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设定下次检定日期,你公司未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要求进行检验。
  4.GGW2022-106-004,GGW2022-106-005,GGW2022-106-006工业锅炉外部检验报告中水处理结果均为“—”;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第9.5.6“锅炉外部检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6)水(介)质处理情况”的规定,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称“—”代表无此项。使用单位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有机热载体进行了专业检测,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在检验过程中查看了企业有机热载体的检测报告,在检验记录中“(一)有机热载体炉外部检验记录”内“资料审查”记载了“资料齐全”。   
  我局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核实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2023年1月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第二净化厂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导热油开展导热油检测,检测类别:委托检测,报告编号为BOO230103523、A00210603112;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第五净化厂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导热油开展导热油检测,检测类别:委托检测,报告编号为A00211001195。因疫情管控原因,2022年期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未对锅炉的导热油开展检测。我局认为你公司未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第9.5.6“锅炉外部检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6)水(介)质处理情况”的规定,进行锅炉外部检验。
  5.我局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核实锅32蒙KW00007(19)、锅32蒙KW00008(19)、锅蒙KW0152、锅蒙KW0151、锅蒙KW0149、锅32蒙KW0001(17)的锅炉现场配备燃烧器、液位计、烟气超温报警、低液位报警及连锁等装置,但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内未体现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的专项要求,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专项要求应设10.2.3.4液位测量装置;10.2.3.6.2系统报警装置;10.2.3.6.3加热装置连锁保护;10.2.3.6.4系统连锁保护的专项要求。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称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对以上检验项目进行了相关检验工作,但我局认为其报告内未体现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的专项要求,未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专项要求应设10.2.3.4液位测量装置;10.2.3.6.2系统报警装置;10.2.3.6.3加热装置连锁保护;10.2.3.6.4系统连锁保护要求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截图1张,长庆石油勘探局文件1份,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所签文书材料具有证明力和有效性。
  3.办案人员对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事实。    
  4.办案人员提取的有机热载体炉检验记录2份,有机热载体炉检验报告8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事实。
  5.办案人员对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4份,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1份,证明当事人检验人员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事实。
  7.办案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事实。
  8.办案人员提取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现场照片19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事实。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提供的检验测试合同1份、检验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开展特种设备检验的事实。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提供的导热油检测报告3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下达了鄂市监特罚告字〔202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中,出具报告中使用单位名称与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不符、检验报告中额定出力的记录与实际不符、按照企业停机检修计划设定下次检验日期且超过《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的一般规定日期、检验中未对锅炉水(介)质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检验中未对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的专项要求进行检验。上述行为均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对锅炉进行检验的要求。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因素,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事实、情节,决定处罚如下:1.对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罚款95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2.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和直接责任人员杜**、南*分别罚款18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名称: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东颐支行,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旗顺家园3号1层西,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地址:乌兰木伦河南岸CBD兴泰商务广场T5-808,联系电话:0477-83227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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