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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管理指南

来源 :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19-12-11 14:06 :  保存:
       前言:为更好地监管与服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培育多元化的网络市场主体,规范微商的交易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特就微商的管理提出以下指南意见:

微商管理指南:微商的定义有广义侠义之分。在狭义上,微商指的是依托腾讯公司出品的移动互联网社交“微信”平台所展开的各种商业活动;在广义上,微商不仅仅限于微信,而是泛指依托移动互联网,运用各种个人或企业应用终端或移动互联网技术自行开发具有移动电商或社交属性的工具,而开展的各种商业活动。

微商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201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在这部法律中,对包括个人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给予了规范。《电商法》第一章,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微商作为新兴的网络销售形式,也属于《电商法》所规定的法律范畴,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有利于对微商的销售行为及微商这一群体进行监管,更有利于消费者在受到侵害时及时维权。

一、微商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要求

1)微商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2)微商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3)微商为企业或经济组织的,应向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提供:企业(组织)名称、营业执照副本照片、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有效手机号码、对公银行账号等信息;

微商为个人的,应向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有效手机号码、注册用户的银行卡号等信息。

二、微商的市场主体责任

4)微商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微商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对其权利可能造成影响的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微商应当按照合同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作出说明。

6微商的供应商和分销商销售商品和服务,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7)微商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借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自觉遵守促销信息规范和促销广告规范,不得对商品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表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先涨价再打折,不得虚报特价揽客,实施有价无货的欺诈行为;禁止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虚抬商誉的方式进行促销。

三、微商经营行为规范

8)微商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9)微商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微商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10)微商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11)微商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12)微商收集、使用其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微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13)微商服务中,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14)微商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5)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微商必须出具。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16)微商对所售商品集中促销,要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规则等信息,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17)微商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

18)微商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微商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19)微商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微商广告发布规范

21)微商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发布互联网广告,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还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22)微商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微商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23)微商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24)微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发布广告的微商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5)微商发布促销信息的,应在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微商经营争议解决

26)微商交易消费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27)鼓励微商组织建立健全先行赔付制度,鼓励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鼓励微商组织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消费者纠纷处理情况、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措施。鼓励微商优先考虑与有先行赔付的微商组织或网络交易平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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