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文化和旅游局、科技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4年8月27日
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委《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扶持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决策部署,按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
基于自治区对全区个体工商户的全量分型结果,确定服务重点,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明确全市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指标体系,建立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公正公开的申报比选机制,以分类发挥示范作用,加大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通过完善指标体系、细化培育措施、构建梯度培育体系,推动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实现数量稳步攀升,质量明显提高,结构更加优化。
(三)重点任务
1.制定全市分类标准。在自治区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的基础上,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和生产经营表现,结合地方产业特色,按照“知名类”“特色类”“优质类”“新型类”四个类别制定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2.组织开展分类认定。基于自治区集中分型结果,按照国家总局等15部委《指导意见》确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托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由各旗区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定期会同相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推荐、认定工作,持续做好评估确认。
3.建立入退库管理机制。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通过个体户“自愿申报”和政府部门“多方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对照分类标准,经过确认、公示等程序认定入库名录。定期对入库个体工商户开展评估,对不符合对应类型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动态调整。对发生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失信黑名单、改变登记辖区等情况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不符合“名特优新”分类标准的,移出名录库。
二、分型帮扶
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差异化帮扶培育措施,营造政策更优、成本更低、服务更好、易进易出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构建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新格局。
(一)“生存型”个体工商户重点扶持方向
着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各方面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1.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确保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2.加强创业指导,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创业人员提供财税、金融、执法监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责任部门: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依托现有政策措施,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为个体工商户在降低经营场所成本等方面给予支持,按规定减免税费。(责任部门: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财政贴息和金融支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人行鄂尔多斯市分行)
(二)“成长型”个体工商户重点扶持方向
着重畅通招工用工渠道、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信息、引导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
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信贷资源向个体工商户倾斜,推动降低融资成本,增强信贷产品针对性、有效性。(责任部门:市财政局、人行鄂尔多斯市分行)
2.支持鼓励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申报专利等,为其提供指导,创造便利条件。(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3.支持帮助个体工商户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鼓励科学规范经营,为其提供相关培训辅导。“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享受针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措施。(责任部门: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重点扶持方向
着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1.提升个体工商户创新创造能力,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形成一批有市场美誉度和竞争力的自主品牌。(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2.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3.支持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宣传解读“个转企”在市场准入、组织管理、税收优惠、贷款融资、用地用工等方面的政策优势。“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享受针对“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措施。(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三、分类培育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分型精准帮扶的各项扶持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给予下列针对性的培育措施。
(一)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1.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对知名类个体户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社会氛围。(责任部门: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依托行业协会、专业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品牌建设指导服务,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等能力;鼓励“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品牌创建活动;积极发挥“老字号”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老字号”的保护和开发。(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3.优化专利服务和保护,深化商标、专利质权登记受理便利化。(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落实党建引领,选派党建指导员,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联系,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和生产经营纾困帮扶。(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二)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1.发挥产业基地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旗区立足资源禀赋,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优化要素供给,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责任部门: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支持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路段,在符合干净整洁有序安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群众生活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以划定区域等方式,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3.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对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老艺人故事的宣传报道力度。(责任部门: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1.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2.对发展前景好的优质类个体户,引导其进行产业升级,加强产业融合,拓展销售渠道;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当地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的个体户,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其高质量发展持续赋能;引导文化保护和传承发扬,努力将其打造成具有文化标志性、文化价值感的个体工商户典型。(责任部门: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1.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协助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2.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对零售、小餐饮、便民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简化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合理降低入驻费用,优化入驻流程,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线上经营水平。(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3.鼓励支持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其申报拥有新兴类行业知识产权,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开展个体工商户调研座谈、工作研讨、部门征求分类标准意见、测算数量、完善培育举措、制定实施方案并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7月底前)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培育政策,分型分类开展培育工作。(完成时限:8月底前)
(三)工作推进阶段。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强与个体工商户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各旗区工作进度,多形式开展分型分类和培育工作指导,合力解决难点堵点,按照分类标准,确定首批“名特优新”名单。(完成时限:9月底前)
(四)分类申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部署,做好需求调研、动员申报、数据上传等工作。(完成时限:10月底前)
(五)阶段总结。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提炼好的做法、案例,供下一步工作参考借鉴。(完成时限:11月底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的制度设计,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旗区指导工作,结合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提升要求,积极谋划推进,持续抓好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同。充分发挥我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各级税务部门结合分型分类标准,提供缴纳不同幅度税款情况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名单。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各级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更加符合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含金量,加大支持力度。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各旗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认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申报、推荐和认定等相关程序,坚决杜绝形式主义,严禁出现个体工商户分类“数据造假”和以行政命令方式向基层摊派指标等问题发生,切实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吃拿卡要。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四)提升工作实效。各级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覆盖面。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何婷 8117134
邮 箱:eedsyshjjsk@163.com
附件:1.鄂尔多斯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2.鄂尔多斯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3.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推荐表
附件1
鄂尔多斯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发展前景好、经营状况优、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开展选拔认定、建立数据库、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一)“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旗(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经营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从事属于区域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范围或与其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旗(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具有较强专业能力,主攻某一特殊客户群体或产品线的个体工商户。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旗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
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系统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并完成分类初审。
(二)部门推荐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市、旗区扶持个体户发展联席会议单位及人社局、住建局、农牧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由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推荐,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各旗区可以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养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基于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中选拔,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在相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进行分类培育、暂停或终止分类培育。
1.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3.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5.其他不宜纳入分类培育的情形:如在培育前或培育期间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发现时间,选择不进行分类培育、暂停或终止分类培育。
(二)具体标准
各旗区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分类具体标准,充分体现本地区发展特点和发展导向,鼓励各旗区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探索培育具有地区特色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②旗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旗区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③拥有旗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
④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
⑤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本旗(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
②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旗区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③属于本地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文旅、商贸等领域相关行业,有一定知名度;
④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拥有旗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
②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的,或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
⑤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且有纳税额(或由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
⑥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②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为大学本科毕业生及以上(或职称为中级以上);
③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④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⑤其他由工信、科技、市监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
五、入库机制
(一)分类周期
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在每年8月中旬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完成分型判定后组织开展。各旗区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工作,依托市场监管总局“‘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确认、推荐、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入库。次年1月1日起,集中评选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分类符合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每年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名、特、优、新四种分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本市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
(三)评定程序
1.组织动员部署。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监局),组织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分类工作方案,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推荐审核评定工作。指导各旗区做好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推荐审核评定工作。
2.推荐审核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原则上不跨级推荐。
(1)组织推荐。各旗区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根据推荐标准,以部门为单位汇总各自条线符合分类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属地市场监管局提出推荐申请,经旗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或旗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2)情况核实。各旗区对推荐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逐一核实,必要时应现场查证,并提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复核。
(4)审查确认。各旗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入库比例和数量,最终确定本旗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名单,并在政府官网和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5)上报备案。各旗区将确认的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名单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审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旗区确认的“名特优新”分类名单进行抽查核查无误后,将全市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名单报自治区市监局备案、入库。
六、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发现已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取消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一)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二)3年内获得过旗(区)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三)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四)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