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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2-02-14 14:55   字号: 下载:

为更好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我市于2011年在全区各盟市中率先设立“市长质量奖”,奖励在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各领域的优秀组织和个人,截至目前已开展6届评选活动,21家企业和9名个人获奖。鉴于《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原《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实施意见》中部分条款已不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6月请示市政府同意,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评审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一)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特别是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实施质量强国、质量强区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文件,对健全质量奖励措施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质量发展新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于2019年进行第三次修订,20205月,《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完成征求意见。我市2011年印发的《评审实施意见》中大部分条款已不适应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其中诸多条款与当下企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重限制,轻激励,不能有效发挥质量奖励激励作用,并且在评审过程中,没有详实细致的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有失评审的公平、公正原则。

(二)机构改革后评选表彰活动实施主体亟待调整

机构改革后,组建市场监管局,不再保留原质监局。《评审实施意见》中组织实施主体及涉及原质监局的有关条款亟待调整为市场监管局,以保证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适应质量奖评选表彰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有必要对新时期组织和个人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退出机制。结合中国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修订与调整,我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需要有针对性的及时修订相关条款,调整与发展形势不适应的条款,以对相关情况进行规范和约束。

(四)实施意见与管理办法的法律意义不同

实施意见,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而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所以从法律意义来讲,“市长质量奖”作为一项政府性表彰活动,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管理办法要比实施意见具有约束力、公信力。

二、修订过程

对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6月,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市市场监管局)请示市政府同意《市场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修订工作。在认真学习研究《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及发达地级市的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拟定《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质量奖评审专家、获得“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企业、列入各级政府质量奖培育目录企业、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旗区市场监管局意见,结合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审议稿),于2020925日组织召开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会后提交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于2021821日通过了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2021915日,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三、修订内容

一是将原《实施意见》修改为《管理办法》;二是增加了“优先考量在安全生产高效、能耗双控达标、绿色生态环保、创新驱动发展、现代服务优质等方面居同行业前列的企业”的表述;三是将原《实施意见》中“每届获奖组织不超过10个,个人不超过5个”,修改为:每届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获奖总数不超过5个,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获奖名额;四是将评审频次由原来的11评改为21评;五是将原《实施意见》中“获奖组织奖励3050万元、个人奖励510万元”修改为“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50万元”;六是将原《实施意见》中申报条件:组织正常运营5年以上,个人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10年,修改为:评选组织连续正常运营3年以上;评选个人应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七是将原“市长质量奖由秘书处(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组建评审组或聘请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八是明确了市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删除了复评相关条款;九是将原《实施意见》中涉及“市质监局”的表述统一规范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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