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暂行)

来源 :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0-12-23 13:57   字号: 下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五条 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和局长担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科、室、局以及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性工作,形成办公室主管,法规科审查,人事科考核、机关纪委监督、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科、室、局以及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十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生产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局及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承担职能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第三章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概况。依法公开本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单位联系方式、领导信息。

(二)政策法规。依法公开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包括本局作为执法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做好政策解读发布工作。                                         

(三)财务信息。依法公开本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四)人事信息。依法公开本局干部选拔、任前公示、人事任免和本局人事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以及本局教育培训等相关信息。

(五)权责清单。依法公开本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六)办事指南。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七)市场监管重点信息。依法公开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相关信息,公开人民群众热切关注或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市场监管领域信息,如营商环境建设情况、企业信用信息等。

(八)监管信息。依法公开市场监管领域监管执法动态以及相关执法信息。

(九)其他信息。其他信息包括涉及本机关业务的工作动态,通知、公告、规划、年度计划、总结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及所管理的新媒体平台(微博、微信公众号)、市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通过机关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内容由有关科室(单位)草拟送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送办公室进行保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保密性审查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审阅,分管领导审阅通过并签署意见后,由科室负责上传拟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到网站相关栏目。

第十四条 若需在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发布政府信息,信息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审核完毕之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在新媒体平台发布。

第十五条 需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或其他平台进行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审核完毕之后,由办公室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各科、室、局及各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科室(单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并对照清单及时更新网站内容。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

第十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向本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包含以下信息: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一条  本局采取以下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室(7002办公室)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交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并提出申请。

(二)邮寄信函。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三)互联网申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四)传真传送。通过传真发送《申请表》并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号:04477-8115954

(五)其他途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办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办公室草拟阅办意见,分管领导批示后由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的相关科室在规定时间内草拟答复内容,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送办公室进行保密性审查,合法性、保密性审查通过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将答复内容通过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性审查。人事教育和绩效考评科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或上级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制定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清单的,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及时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本制度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的;

(三)不及时办理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事项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 

版权归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未经同意不得转发
版权所有: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0477-8114010 蒙ICP备19004506号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230号

网站标识码:1506000020 技术支持:内蒙古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