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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2012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1 来源: 作者: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2012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鄂尔多斯市2012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集中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鄂尔多斯市2012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集中整治方案 为加强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集中整治,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产品;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制度,为违法产品的追踪溯源工作打好基础,增强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广大群众使用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 二、工作范围 本次集中整治产品范围包括:以螺旋藻、蜂胶、珍珠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鱼油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核实查处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监督抽验第一批、不符合规定产品(详见内食药监保化[2011]381号),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抽验第二批不符合规定产品(详见内食药监保化[2012]12号),已公布的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详见附表1),发布严重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产品,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具有保健食品功能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查处的重金属严重超标的美白、祛斑化妆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范围: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企业包括专、兼营,美容院,美发店等)。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分解及时间安排:各旗区局负责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时间从2012年6月12日开始至2012年7月31日结束;市局负责此次集中整治的督查工作,时间从2012年8月2日至2012年8月15结束。 (二)检查内容: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化妆品标识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经营企业是否建立索证索票、台账管理制度,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化妆品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进口化妆品是否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查看是否有商检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有中文说明书;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查看复印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查看复印件)。销售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宣称具有治疗等作用,普通食品是否有违法宣称具有保健食品功能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专项检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部门实际,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管职责,按要求报送专项检查工作信息。 (二)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及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开展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力度。 (三)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完成;对在检查中发现保健食品、化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一律严肃查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下架、暂停销售、责令召回、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加强规范引导,推进企业诚信、依法经营。在纠正企业不规范行为的同时,指导企业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经营秩序。 (五)加强督察,落实责任。市局将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未按照方案执行或整治不力的,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对整治期间发生的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报送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违法企业、违法产品,积极宣传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适时宣传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专项检查工作的措施、进展和成效等。自专项整治行动开始,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每半月汇总辖区内开展集中整治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以及查明的违法产品名单(报送格式见附表2、附表3),并于每月12日、27日报送市局。对于查明违法产品销售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的、重大案件和涉及假冒产品的,及时报送市局。集中整治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工作总结应在2012年8月1日前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市局。 联系人:李 霞 罗 浩 电 话:0477-8580558、8580548 邮 箱:1053599223@qq.com 主题词:保健食品化妆品 整治 方案 通知
附表1: 监督检查发现假冒及不符规定产品名单
备注:其中无产品名称项目,均系企业不合法,发现该企业生产的任何产品,均视为违法产品。 附表2: 违 法 保 健 食 品 名 单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备注:每半月填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附表3: 违 法 化 妆 品 名 单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备注:每半月填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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