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暖商保”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1815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2024〕25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11日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其他  通知 公开日期 2024年04月11日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鄂...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暖商保”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鄂尔多斯市“暖商保”项目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鄂尔多斯市“暖商保”项目实施方案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系列政策措施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内政办发〔2023〕30号),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和分散个体工商户经营风险,提供兜底保障,提振发展信心,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及我市重要决策部署,聚焦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和发展诉求,解决制约发展瓶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个体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实现发展质量和效益双提升。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普惠共享、应保尽保。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经济发展中的稳定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定制“1+N”保险保障服务菜单。“1”指由政府出资为全市登记在册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综合性、普惠性保险保障套餐;“N”指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求,自愿自费投保的保险保障内容。对政府提供的普惠性保险保障,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任何投保手续,“免申即享”,直接参保,应保尽保;个体工商户自费投保项目,按照相关要求自行办理投保手续。
  (二)坚持尊重规律、合法合规。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规律,界定权力边界,依托保险产品支持个体工商户持续稳定经营、健康发展,提升包括新市民在内的各类劳动者创业就业动力。通过完善程序、合规经营、丰富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等途径,履行金融保险服务民生、促进发展责任。
  (三)坚持保障民生、助力纾困。以全面落实《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内政办发〔2023〕30号)精神为抓手,将“暖商保”项目作为解决个体工商户困难的对症之策和促进其持续发展的长久之计,对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应赔尽赔,促进全市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
  三、项目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依职能分工负责,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一)项目名称:“暖商保”。
  (二)参保范围:依法依规登记注册且住所(经营场所)在鄂尔多斯境内、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四)保费标准:保单生效期间内登记在册正常经营个体工商户每户150元,由市、旗两级人民政府承担。其他单项保险项目由个体工商户自愿自费投保。
  (五)保费来源
  1.应付保费计算方式:保单生效期间内的个体工商户实有量×活跃度(根据统计部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核查数据测算为56.41%)×保费标准=全市应付保费总额。
  2.参照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鄂尔多斯市2024年度预算草案》关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规定比例,由市、旗两级财政按比例分级承担:第一档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市级分担20%,旗级分担80%;第二档鄂托克旗、乌审旗、鄂托克前旗,市级分担30%,旗级分担70%;第三档东胜区、达拉特旗,市级分担50%,旗级分担50%;第四档杭锦旗、康巴什区,市级分担80%,旗级分担20%。
  (六)保费支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保费计算方式及市旗两级财政分担比例,测算确定市本级及各旗区负担的保费金额,各级财政部门按负担金额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下达预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向保险机构支付保费。
  (七)保险责任
  政府普惠性保险保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发生的营业中断经济损失、经营财产损失以及依法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承保范围及承保限额、具体承保条件、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等以市市场监管局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个体工商户自费投保的保险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对投保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机器损失、货物运输和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承保范围及承保限额、具体承保条件、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等以个体工商户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责任险 在约定的经营场所内,由于发生突发的、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引起污染或玷污 (但不包括核污染核辐射) 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任何源于同一意外事故引起的连续的或一系列的污染和玷污损失的发生时间应以这一意外事故首次开始发生的时间为准。
 
  
  
  (八)实施期限
  “暖商保”项目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每年按年投保。承保当年可根据上一年度运行情况和个体户经营情况,适当调整完善保障方案。
  (九)风险减量服务
  建立风险减量服务机制,保障“暖商保”项目有效实施。将以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列为风险减量服务费用,按相关规定据实列支。 
  风险减量服务费应用范围及要求:
  1.用于参保个体工商户的事故预防工作;用于保险保障期间内定期对投保商户进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相关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及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2.风险减量服务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不结余不转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共同监督风险减量服务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十)项目实施
  1.保险经纪机构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选1家具备资质条件、服务质量良好、经营能力较强的保险经纪机构提供“暖商保”项目的保险经纪服务。中标周期三年。
  (2)保险经纪机构应在保险经纪合同中列明具体服务内容及资费标准,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拟定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风险减量、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保险公司履约管理及服务监督等服务项目在内的保险经纪服务。
  (3)保险经纪机构应在承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暖商保”项目保险经纪业务。在我市辖区内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实施本项目。
  2.承保机构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用“共保体”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招选3-5家承保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业务网点多、有良好风险管理和充足偿付能力的保险机构作为“共保体”成员,其中投标得分最高的为主承保机构。中标周期为三年,保险合同按年度分别签订。根据上年度服务运行情况,适当调整“共保体”成员应承保份额。
  (2)承保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服务明细,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主动提供风险减量服务,丰富风险减量服务措施,协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开展多维度风险管理活动,最大程度降低可能的风险损失。
  (3)承保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保险业务,提供风险减量服务应当据实列支有关费用,不得用于与“暖商保”项目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4)发生保险事故,承保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最大限度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十一)技术支持
  “暖商保”项目通过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施项目管理。信息管理平台由主承保机构负责搭建及运维,相关费用由“共保体”成员机构分担。参与各方可依据各自职责提出开发需求,并设定相应管理权限。平台建成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实现线上查看保障方案,并完成投保、理赔等全流程操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承保机构在依法依规、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平台实现数据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目标。平台及数据所有权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
  四、工作机制 
  (一)制定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承保机构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涵盖保险业务全流程的服务标准,明确承保、风险减量、理赔等重要环节的服务考量评价,畅通反馈通道,持续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评价作为下一年度考量承保机构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设立服务电话。设立统一服务电话,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方案咨询、保单查询、理赔、投诉处理等服务。
  (三)开展客户回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客户回访并向承保机构反馈。承保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对反映问题或服务需求作出回应,采取措施落实解决。问题和服务诉求解决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考量承保机构的指标之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就业蓄水池、社会稳定器、共同富裕生力军”作用,将“暖商保”项目实施纳入重点工作,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金融监管、各旗区人民政府及保险经纪、承保机构等部门为成员的“暖商保”项目实施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定期研判、跟踪问效,确保“暖商保”项目落地见效。
  (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合规经营。市、旗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金融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承保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合规经营,切实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市、旗两级财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保险经纪机构和各级相关部门要不断提高保险保障的覆盖面和精准性,重点强化新市民创业就业保障支持。开展常态化宣传,充分运用移动电视、数字报刊、网络自媒体等媒体平台,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素材,加大对“暖商保”的宣传力度,让个体工商户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意识,持续打造“暖城 五心”营商环境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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