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7-08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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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服务许可证
    来信时间
    2013-07-08
    正文
    餐饮服务单位应该具备哪些基本条件后方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
    处理部门
    处理时间
    答复内容
    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申办人不具备以上基本条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