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做好预防性消毒工作。进入我市的进口非冷链物品必须提供消毒处理证明(不适宜消毒处理物品除外);无消毒证明的,在首次掏箱卸货时必须进行预防性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二是规范进口非冷链物品消毒证明溯源工作。全市进口非冷链物品经营单位要做好物品来源登记和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记录工作,索取口岸及供货商的消毒证明和消毒记录,做到合格合规可溯源。
三是建立完善的消毒记录档案。进口非冷链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相关要求,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记录和资料应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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