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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来源 :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1-11-04 16:58   字号: 下载:

    为大力扶持和培育鄂尔多斯市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全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造一流营商环境,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了《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12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我局。

1.电子邮箱:eedszscqfzk1@126.com

2.电话:0477-8113159

3.信函: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朝阳街与民富路交汇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002)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4日

 

 

 

 

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引领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国务院关于新形势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专项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促进资金),专项促进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足额拨付,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奖励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范围包括:国内发明专利、国际发明专利、国外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驰名商标保护、其他需要资助奖励的项目。

  资助奖励对象。

商标资助奖励对象:注册或登记在鄂尔多斯市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专利资助奖励对象: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鄂尔多斯市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鄂尔多斯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自然人。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助奖励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

 

第三章  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商标造资助奖励标准:

(一)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保护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权利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类上注册的,只奖励一个类别;

(四)对新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商标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

  专利创造资助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国际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50%给予资助;

(二)对我市区域内维持10年以上有效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元。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奖励标准:

(一)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同一企业获得多项、多级认定的,“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按照“自主贯标,事后资助”原则,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新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据其创新能力,贯标认证成本费用等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以下资助,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三)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支持我市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自我研发获得授权专利或专有技术使用所有权,使用该技术建成生产装置,实现销售收入的,按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销售收入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按照100万元/项、50万元/项、10万元/项、50万元/项、30万元/项、10万元/项的标准予以奖励。同一件专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第八条  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运用于本市企业生产经营的,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参加专利保险。对已投保的企业,按专利保险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多资助2年,每家企业每年专利保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实施专利导航项目资助。支持开展区域、产业或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每年立项不超过2项,项目实施期满,依据导航成果评估验收后,参考实际支出成本,区域规划类导航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产业类导航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企业类导航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等,在我市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列入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通过绩效评价验收合格的,最高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

第十  其它奖励

(一)对获得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支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对获得认定国家、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对我市区域内新注册成立引进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设立运作期满一年且开展具体相关业务的,依年度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实施绩效评价,给予一次性3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3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每件给予2000元的奖励。

(四)对承建商标品牌指导服务站且托管市内企业30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资助;

(五)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胜诉的知识产权诉讼事项给予援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单位资助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对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最高给予10万元资助奖励。

(八)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对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新培养或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且在职并连续服务一年以上的,按照所在机构的专利代理师20000元/人、中级职称10000元/人、高级职称200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制定并发布本政策实施的申报指南,资助奖励项目每年集中申报,申报人应当根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人按所在行政区域划分,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旗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由旗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对申请人提交资助奖励经费申报信息和纸质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指南相关规定对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提交相关申报信息及材料的,视为放弃资助奖励经费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助奖励事项审核通过后,集中统一上报市知识产权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资助奖励事项需求,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集中评审。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对通过审核后的资助奖励经费发放名单,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审批拨付。

第十七条  资助奖励经费通过市财政局拨付至各旗区财政局,由各旗区财政局兑现给被资助奖励主体。

 

 监督管理

 

第十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情况,提出年度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备案,并组织对资助奖励资金申报的核审、评估。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预算及发放,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依每年年底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结转下年,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二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度资助奖励办理资格,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奖励:

(一)宣告无效的专利、商标;

(二)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

(三)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四)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能给予资助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专利费用资助办法》和《鄂尔多斯市专利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200945号)文件同时废止;我市出台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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