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通知公告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曝光5件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通告

来源 :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1-12-17 20:09   字号: 下载:
 2021年,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责,不断强化重点领域广告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广告行为,有效规范了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作用,现集中曝光5件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1.某广告印务中心违法印制房地产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印制了含有“鄂尔多斯第一中学、蒙古族学校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内容和“15分钟可达鄂尔多斯站”的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位置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某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和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案

    当事人在发放的宣传单中含有10分钟直达高铁站、12分钟直达机场……”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另外当事人对商品房未实行一套一标,对已销售的房源及实际成交价格未明确标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以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3.某食业有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行为案

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含有“可以起到防止血管硬化以及心脏病的作用,特别适合高血脂患者和老人食用”的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4.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宣传折页上含有“可达到中央音乐学院业余水平3级程度”的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5.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记录行为案

在对广告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和审核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9日

附件 : 

版权归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未经同意不得转发
版权所有: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0477-8114010 蒙ICP备19004506号-1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230号

网站标识码:1506000020 技术支持:内蒙古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