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餐车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旗(区)市场监管部门、乡镇、嘎查村(社区)三级负责,以旗(区)市场监管部门为主,乡镇、嘎查村(社区)协管和信息报送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管理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二、本意见适用于在各旗(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餐车主办者及外省、外盟市进入我市的流动餐车,也适用于参与流动餐车服务的个人;流动餐车活动范围为城市建成区以外。
三、流动餐车各方食品安全职责:
(一)流动餐车承办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流动餐车承办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本意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严格落实申报、备案、登记、承诺制度,并对餐饮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流动餐车管理实行“五有四必须”,即有营业执照、有备案证书、有食品安全保险、有位置定位、有互联网监管,必须在登记范围内经营,必须提前进行报备,必须进行留样,必须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一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基本信息档案。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标准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宏观管理,指导各旗(区)流动餐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流动餐车申报备案、受理、现场核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乡镇、嘎查村(社区)派出机构及协管信息员负责属地协同管理及信息报送。
四、流动餐车实行申报、备案、登记制度。流动餐车承办者由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流动餐车承办者应提前将宴会的日期、规模、地点、主要聚餐食谱及承办流动餐车人员资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宴会举办地乡镇市场监管理所申报登记;协管信息员负责将本辖区内流动餐车宴会承办情况及时向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申报或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指派监管人员进行现场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告知流动餐车办者集体聚餐注意事项,签署《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应按月将辖区内流动餐车宴会备案资料、检查资料收集归档,建立台账,并上报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区市场监管局按季度将本辖区内流动车餐车经营情况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流动餐车餐饮制作的场所应远离牲畜棚及化粪池、垃圾堆等污染源(25米以上);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具备满足加工制作、储存需要的场所、冷藏冷冻设施、防蝇防鼠设施等。
六、流动餐车食品制作的场所应设置与制作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热炒烹调间、粗加工间、凉菜间及洗消间等加工操作场所,各加工操作间配备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洗涤、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总体加工场所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其中热炒间不小于20平方米,凉菜间不低于15平方米。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食品处理区墙壁、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墙壁应当铺设到顶。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应为非手动开启式密闭容器。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不得交叉使用。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粗加工间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禽蛋、禽肉类食品原料的清洗设施。各类设施有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且数量及容量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
洗消间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且数量及容量与洗消数量相适应。
凉菜间应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宜能够自动关闭。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加工食品期间专间室温应控制在25℃内。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七、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辅料应对供货方资格(供货方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和登记,并索取供货票据。
八、流动餐车严禁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九、供餐食物应充分加热、煮透(食物中心温度达70℃以上)。
十、烹饪后至食用前熟食品临时存放如果超过2小时,应在60℃以上或低于8℃条件下贮存。
十一、加工制作食物用工具、容器使用前应清洗、消毒,并做到生熟食品加工工具、用具、容器分开,荤、素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分开使用。
十二、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不能满足消毒需求的流动餐车鼓励使用检验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十三、流动餐车所有供餐食物应按照食品留样制度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具体时间。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具体时间、留样人员等)。
十四、流动餐车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五、流动餐车承办者要严格落实反食品浪费,践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营造绿色低碳饮食之风。
十六、流动餐车承办者申报地有传染疾病正在流行的,应立即禁止承办流动餐车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承办流动餐车集体聚餐;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禁止承办流动餐车集体聚餐。
十七、旗(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各派出机构要加强流动餐车监管,对不备案不报备、擅自更改经营条件、环境卫生不达标、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过约谈、责令改正、警告、行政处罚等手段予以规范,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发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时,流动餐车承办者须立即向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旗(区)卫健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封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开展调查处理。
十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流动餐车承办者的主体责任和协管员、信息员和市场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十、本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流动餐车:包括流动餐厅、流动厨房。
(二)流动餐车承办者:指流动餐车的所有者、经营者。
(三)流动餐车从业人员:接受流动餐车负责人聘任,在流动餐车中从事食品采购、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洗涤消毒、食品切配、存贮、出品服务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二十一、本意见由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科 刘峰 联系电话:858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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