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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来源 :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2-04-08 09:45   字号: 下载: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畅通国内大循环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2〕32号)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市监价竞字2022〕180号)要求,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广大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15日前)。各旗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部署安排。

(二)线索排查阶段(4月30-9月30日)。各旗区局要多渠道、全方位深入开展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线索排查工作。同时结合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线索的排查。于每月18日前将线索排查情况报送至市局反不正当竞争局(统计表格见附件)。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各旗区要对此次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线索和处理情况、下一步打算及意见建议等),于10 月18日前报送市局反不正当竞争局

三、排查工作重点

(一)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重点排查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价格、收费、补贴等标准或政策,采取重复检验认证等措施,设置标准技术等壁垒,设置许可备案等障碍,设置关卡或信息化手段阻碍等,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

(二)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的行为。重点排查违法违规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货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政府采购中标绑定的行为;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化待遇的行为。

    (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的行为。重点排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使用特定商品、服务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授予特许经营权行为等。

(四)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的行为。重点排查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选择性补贴、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划分市场、限定交易主体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行为;制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涉企政策时,以地方保护为目的提高标准、层层加码,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等。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旗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认识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迅速行动,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根据专项行动方案的时间安排,聚焦工作重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集中力量深入开展问题线索排查,及时上报违法行为线索,大力推动专项行动工作取得成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普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知识,宣传公平、公正的竞争理念,大力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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