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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 知识产权保护科作者 : 张瑞滋创建时间 : 2023-03-07 15:12   字号: 下载:
  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市局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2021年10月25日
  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等级差异化监管模式,鼓励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系统关于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 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知识产权信用风险进行的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信用主体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风险等级评定),并根据信用风险等级评定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及督查,制定完善全市知识产权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
  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知识产权信
  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 信用风险等级评定依据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及市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信用风险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风险等级。
  第六条 信用风险监督管理根据市场监管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监管和服务。知识产权信用风险划分为A级(正常)、B级(异常)、C级(失信)三类。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一)A级信用风险等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信用主体成立一年以上;
  2.一年内没有发生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3.一年内没有被判知识产权侵权的生效判决或行政裁决;4.最近一次信用风险评定等级不是B级或者C级;
  5.确认发生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二)B级信用风险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2次(包含)以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在知识产权服务中存在2次(包含)以内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受到行政处罚;
  3.依据规定应予惩戒等情形。
  (三)C级信用风险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2次以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且罚没款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在知识产权服务中存在2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受到行政处罚;
  3.一年内存在因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4.近三年内,每年均存在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从事无资质专利代理等专利、商标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7.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列入“黑名单”的;
  8.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9.不依法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
  10.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工作且情节严重的;
  11.在知识产权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处理的。
  第八条 处理决定中存在多个不同种类或幅度的行政处罚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知识产权信用风险评定等级。
  第九条 对信用风险等级评为A级满足1-3项条件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企业全面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三)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风险等级评为A级满足4-5项条件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措施;
  (三)在监管中发现信用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规定处理外,应对信用主体加强行政指导并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降为B级信用风险等级;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十一条对信用风险等级为B级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
  措施:
  (一)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在监管中发现信用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规定处理外,应指导信用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并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信用承诺的,降为C级信用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对信用风险等级为C级具备1-2项情形之一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被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被列入失信名录的信用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中予以限制,在其移出失信名录后方可办理;
  (五)申请办理失信名录移出时,负责办理移出的机构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应当会同或者委托信用主体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开展信用约谈。
  第十三条 对信用风险等级为C级具备3-11项情形之一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实行严格监管,大幅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
  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增加监测次数;
  (二)适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命名的“守合同重信用”等荣誉称号或其他表彰奖励;
  (六)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不利于信用主体的信息归集,应听取信用主体陈述,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其合理诉求应予采纳。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分级分类全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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