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8根,其中9根作为检验样品,9根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热轧带肋钢筋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
1 |
力学性能 |
屈服强度 |
GB/T228.1-2010 GB/T 28900 |
抗拉强度 |
|||
2 |
工艺性能 |
冷弯 |
GB/T232-2024 GB/T 28900 |
3 |
重量偏差 |
GB 1499.1-2024 GB/T 28900 |
表2:热轧光圆钢筋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
1 |
力学性能 |
屈服强度 |
GB/T228.1 GB/T 28900 |
抗拉强度 |
|||
断后伸长率 |
|||
3 |
重量偏差 |
GB 1499.2 GB/T 28900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499.1-2024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一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 1499.2-2024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二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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