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切实发挥社会监 督作用,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及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规定,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一、本机制所称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或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二、受理机关属于鄂尔多斯市范围的,在处理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时适用本机制。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 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政策制定机关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线索,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 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五、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提供客观真实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对于被投诉举报人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投诉举报人及时补正。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 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 重。受理机关对匿名投诉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六、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 关受理相应的投诉举报。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 出投诉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 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名义出 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 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的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 报内容按照上述原则分送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应书面反馈被 投诉举报人并抄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七、受理机关对投诉举报内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反映人有关情况。
(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由政策制 定机关及时补做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反馈反映人。
(三)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 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在核查期间,被投诉举报人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相关行 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受理机关可以结束核查。
(五)在核查期间,受理机关发现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向 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结束核查。
(六)经核查,受理机关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 应当结束核查。
受理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理建议或结束核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八、对依据上级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或重大、复杂的政策 措施,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 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
九、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投诉举报由政策制定机关或本级联 席会议办公室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级部门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
十、经受理机关审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政策
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统一报送到市 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至自治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
十一、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单 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 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十二、受理机关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 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 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十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投诉举报分送工作,对存在较 大争议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协调,并认真收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 举报情况,定期梳理、分析、通报。各单位在受理回应投诉举报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 促进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不断完善。
十四、本回应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鄂尔多斯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处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平竞争审查相关问题投诉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477-12345、12315,0477-8117141
电子邮箱:eedsgpjzsc@163.com
地 址:市市场监管局4003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