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效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序号 |
行业或经营项目 |
禁止类限制类内容 |
禁设依据 |
1 |
全行业 |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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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 |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
3 |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
4 |
烟花爆竹 生产、批发和零售 |
1、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2、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5 |
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 |
1、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2、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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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互联网上网服务 |
1、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2、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7 |
餐饮服务 |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8 |
畜禽规模养殖 |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
9 |
粮油仓储 |
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 (二)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 (三)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附件1“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
10 |
烟草制品零售 |
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围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11 |
医疗器械经营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
12 |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行业 |
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
13 |
收购废旧金属 |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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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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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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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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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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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市政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禁止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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