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0Q0AXLX4
住所(住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金信翰林院北门对面东方综合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戴仙桃
身份证件号码:15*************
按照疫情防控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求,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瑞合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销售金嗓子喉片、感冒灵颗粒和蒲地蓝消炎口服液时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涉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围绕当事人涉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5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2年11月8日—2023年1月13日,当事人销售金嗓子喉片时,标价为9.00元/盒,以10.0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0盒,以12.0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91盒;销售感冒灵颗粒时,标价为12.00元/盒,实际售价15.00元/盒,销售了193盒;销售蒲地蓝消炎口服液时,标价为42.00元/盒,实际售价为48.00元/盒,销售了40盒,当事人故意将货签价格标低,以高价进行结算,共获取违法所得110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所签的证据材料是当事人的行为,所签文书材料具有证明力和有效性。
3.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时销售金嗓子喉片、感冒灵颗粒和蒲地蓝消炎口服液三种药品货架标价低于电脑端扫描销售价格的事实。
4.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金嗓子喉片、感冒灵颗粒和蒲地蓝消炎口服液三种药品时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和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行为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该公司药品销售系统2022年6月9日-2023年1月13日中销售金嗓子喉片、感冒灵颗粒和蒲地蓝消炎口服液的电子销售记录3份,销售小票11张,证明当事人在销售金嗓子喉片、感冒灵颗粒和蒲地蓝消炎口服液过程中存在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退款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无法退还多收药品款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4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鄂市市监责退〔2023〕5号),责令当事人向用户退还多收价款1102.00元,当事人提出违法所得因顾客信息不完整、顾客流动性大、数量较多等原因未能退还多收价款。
2023年5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市市监价罚告〔2023〕2号),告知当事人拟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当事人上述价格行为已构成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综合考虑当事人在疫情期间实施违法行为以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和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1102.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零贰元整)。
2.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2204.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零肆元整)。
两项合计:3306.00元(人民币叁仟叁佰零陆元整)。
当事人于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鄂尔多斯分行东颐支行,地址:康巴什新区团结路鄂尔多斯大剧院对面,收款单位名称: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账号:06120816292000968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地址:乌兰木伦河南岸CBD兴泰商务广场T5-808,联系电话:0477-8322728);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
网站标识码:1506000020 技术支持:内蒙古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