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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景泰艺术中学违规收费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 价格监督检查局作者 : 邬雷创建时间 : 2024-01-31 14:47   字号: 下载:
  鄂市市监处罚〔2024〕3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景泰艺术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50600MJ00398951
  住所(住址):东胜区幸福街道景观大街东景观东街西
  法定代表人:苗建忠
  2023年8月31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开展教育收费检查的工作部署,本局对鄂尔多斯景泰艺术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在开展教学活动时,涉嫌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年9月—2023年9月期间,向2019级学生收取文印试卷费127643.40元,向2020级学生收取文印试卷费313416.20元,向2021级学生收取文印试卷费193584.60元,合计收费634644.20元。综上,当事人向学生以资料费名义共计收取文印试卷费用634644.20元。2023年1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鄂市市监责退〔2023〕9号),责令当事人向用户退还多收价款634644.20元,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将616220.70元退还给学生,剩余18423.50元未能予以退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2.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当事人提交2021-2023年度教辅资料文印试卷类费用汇总表一份、明细表四份及收款凭证七份。
  4.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一份。
  5.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6.当事人提交《鄂尔多斯景泰艺术中学收取教辅资料文印试卷类费用的退费情况说明》及鄂尔多斯景泰艺术中学退费明细表各一份。
  2024年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市市监价罚告〔2024〕2号),告知当事人拟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830号)的规定,当事人上述价格行为已构成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423.50元。
  2.罚款人民币126928.84元。
  两项合计人民币145352.3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通过非税收入系统生成的虚拟账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地址:乌兰木伦河南岸CBD兴泰商务广场T5-808,联系电话:0477-8322728);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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