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实行小作坊审查登记制度全面推进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规范化

作者:白军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06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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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食品生产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其中食品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差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在食品加工中占相当大的比例。食品加工小作坊在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饮食需求、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就业等方面都将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食品小作坊也普遍存在生产卫生条件脏乱差、从业人员素质和法制意识低、食品质量不稳定等情况,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一直是监管部门的难题。据调查,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共1190余家,10人以下的小作坊有950余家,占总数的80%食品小作坊普遍存在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工艺乱等问题,造成了食品安全隐患多。 

      201410月市级食品监管职能划转后,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食品加小作坊的管理,确保监管工作不断档、不缺位,在自治区未出台食品加工小作坊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实际,即时出台了《鄂尔多斯市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  

      《指导意见》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定义、产品目录、基本条件、登记程序、办事流程、日常监管工作内容、检查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实行审查登记制度。 

      根据《指导意见》,所有食品小作坊都要登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加工设施、人员和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销售等环节以及记录、台账等应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的基本要求,经申请予以审查登记。对未取得审查登记证明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将依法予以取缔。审查登记制度并非终身制。在日常工作中,各级食药监部门将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不再符合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条件的,将依法撤销登记。 

      根据《指导意见》,小作坊产品实行自检和抽检制度。食品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已建成食品生产园区的,要求在园区设置食品检验室,同时配备快检设施。其中,正常生产的食品,应当每半年检验一次,首次出厂销售的食品,必须进行检验。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加工小作坊,须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同时,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建立出厂食品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查验结果等内容。在小作坊自检的同时,各级食药监部门还将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抽检辖区小作坊的产品及生产情况,建立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根据《指导意见》,非法使用添加剂要受严惩。按照规定,小作坊应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摆放《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其中,对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以及违法标识标注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报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指导意见》,建立小作坊档案。各旗区局对于现场核查合格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全部相关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归入《食品加工小作坊档案》统一管理。日常巡查检查记录、产品检验报告等也要即时归档。 

      《指导意见》实施半年以来,全市各级食药监部门全面开展了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清理、规范、登记工作,目前已对全市符合条件的920多家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了审查登记。并严格督促小作坊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既充分发挥食品加小作坊方便群众的特点,又保障广大群众食品的安全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