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法治政府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系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 : 鄂尔多斯市场监管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3-03-14 10:50   字号: 下载:
  典型案例一:手机店故意拖延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6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转来的投诉举报信息单,有多名消费者投诉当事人收到预付款后没有给付商品,退款也是各种推脱。
  经调查,当事人是一家集维修与销售手机的经营店,近几年受美国对国内企业的制裁,华为手机部分机型紧俏,当事人经常以收取订金、押金等预收货款的形式销售紧俏手机。2021年10月开始,先后收取多名消费者购买手机的预付货款,但到合同约定交货期满后,当事人以各种理由延迟交货或拒绝交货,也不退还货款,拿消费者预付款进行资金周转。对此,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退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货款。准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拒绝退还消费者货款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一项神圣职责,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拒绝退还消费者货款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准旗市场监管局坚持“即诉即办,有诉必解”原则,依托12345市长热线、12315市场监管平台和旗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对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较多的市场主体进行合并解决,既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提高了解决消费投诉的执法效能,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社会稳定、净化了消费环境。
  图片
  典型案例二:某加气站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8日,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长热线投诉,消费者称在鄂托克前旗某加气站加气,路边电子广告牌标价为6.89元/千克,实际结算是按照6.99元/千克收取,每千克加收0.1元。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涉事加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消费者反应的情况属实。当事人对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价格,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1046.27元,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元、罚款1090.2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商家在价格欺诈中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虚构原价,提高商品的价格,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二是两套价格,标价时以低价标示,结算时以高价结算,三是虚假折价,以最新款等为由,超出承诺折价进行结算。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费用,是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看清商品的价格以及优惠幅度,结账时,仔细核对票据,保留好购货票据,防止“价外加价”。当您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投诉热线,维护合法权益。
  图片
  典型案例三:滴灌带质量不合格引发消费投诉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8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庆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旗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办臧某等人的投诉,称其购买的滴灌带不能正常使用,影响玉米地正常浇灌,希望能得到帮助解决问题,事关农民权益,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深入现场实地调查核实。经调查,该批滴灌带已全部投入使用,无法进行质量鉴定,生产厂家也提供不了《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明。同时也了解到投诉方未按照厂家使用说明进行铺设滴灌带,二者均有责任。
  【处理结果】
  考虑到生产厂家未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义务,限期提供不了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伊旗市场监管局对此给予了行政处罚。生产厂家表示,从维护产品口碑和维系用户的角度,愿意承担部分损失。最终,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生产厂家给予投诉人一次性补偿52400元。这起投诉得到圆满解决。同时,生产厂家对当地农民进行了一次正确使用滴灌带的培训。
  【案例评析】
  滴灌带是目前干旱缺水地区最有效的一种节水灌溉方式,使水的利用率可达95%。滴灌比喷灌具有更高的节水增产效果,同时可以结合施肥,提高肥效一倍以上。滴灌带的质量好坏,关乎农民种地的利益问题。本案中伊旗市场监管局始终将维护最广大消费者利益作为市场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考虑到农民是弱势群体,将解决问题的重点放在了对农民利益补偿上,以保证农民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对销售者未依法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造成商品不能正常使用,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既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
  图片
  典型案例四: 销售假冒“美孚、嘉实多、壳牌”等品牌润滑油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6日,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鄂托克前旗公安局的协查函,对城川一经销商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美孚”、“嘉实多、“壳牌”等润滑油进行检查,发现该批货源来自天津市公安局查处的北辰区6.22假冒品牌机油案窝点,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关资质,涉嫌销售侵犯“美孚”等品牌润滑油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美孚”“嘉实多”“壳牌”厂家委托鉴定,该批产品属于假冒产品。经核实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当事人进货后,未来得及销售,就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
  【处理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考虑到未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润滑油7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件是由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旗公安局办理的一起商标侵权案,涉及多个润滑油品牌注册商标和一个造假窝点以及跨区域网络销售,案情较为复杂,办案难度大,在证据搜集、现场调查及当事人询问等方面通过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净化了市场,保护了潜在的消费者利益,维护了消费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图片
  典型案例五:某饭店使用过期原料加工制作菜肴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8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信用分类监管要求对鄂托克旗某饭店检查,在饭店二楼和面点间发现存放的广味源五香粉1袋、白鹤澄面23袋、水晶光亮果膏1桶、美玫牌馒头小麦粉1袋、安佳鲜奶油乳酪1盒、鹿兴复合调味料1 桶等6种食品原料和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经调取该饭店的进货凭证,查阅食品原料和添加剂使用、生产加工记录及核对菜单销售记录,当事人确认使用上述过期原料和添加济加工制作沙盖拌汤14份,加工制作秘制茄卷14份,加工制作海苔姜茸蝴蝶虾16份,上述菜肴全部售出,累计获取违法所得2322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从重处罚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2322元,并处罚款75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法定义务,导致使用过期原料和添加济加工制作菜肴的违法行为发生,事后当事人既没有向消费者说明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的真实情况,也没有主动向消费者了解情况赔偿损失,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理应从重处罚,依法惩处,维护市场秩序。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严守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
  图片
  典型案例六:某家居公司开展不正当竞争抽奖式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8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提供和反映的有奖销售线索,对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的某家具市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家具市场举办以“6.18生活,就该这么爱”为主题的抽奖式有奖促销活动,所设奖品:惊喜奖2名,虎年金钞;幸福奖2名,品牌洗衣机;福利奖10名,智能电饭煲等。经营者所设奖品均未标明奖品的品牌、规格、价格等真实信息。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针对近年来消费者投诉居高不下,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有增无减的态势,特别在节日期间,消费投诉数量激增,一些商家借助节日促销、抽奖促销等有奖销售活动,采用虚设奖项、虚假宣传等手段故意隐匿奖项的品牌、规格、价格等真实情况,进行投机取巧,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心理创伤。本案虽然未引发消费者投诉,但市场监管部门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出发,加大对有奖促销活动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打击,净化了市场,优化了营商环境,间接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和消费者利益至上的监管原则。
  图片
  典型案例七:某诊所销售过期儿童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0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长热线转办投诉,投诉人称在鄂尔多斯市某诊所购买“健儿药片”共计一袋,给孩子服用三天后,发现服用药品已过期三个月。我局接到转办通知后,随即派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药房内的药品陈列柜存放一盒外包装开封的药盒,里面有同一种类两个批次的“健儿药片”混放,其中有两袋已超过保质期,与投诉人购买的药品为同一生产厂家和同一批次药品,经确认该药品为儿童用药。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投诉人购买“健儿药片”当日所有开具含有“健儿药片”的处方和药品销售系统,并经当事人确认,2021年10月11日向投诉人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健儿药片的行为,销售数量为1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主动与投诉人电话联系,投诉人的诉求是要求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查处和严惩当事人销售、使用超过保质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不要求民事赔偿和赔礼道歉。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药品的数量确认为现场发现未售出的2袋和投诉人购买的1袋共计3袋。因此,本案货值金额认定为3元,违法所得1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诊所作出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元、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袋和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未履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定期检查库存药品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药品的法定义务,导致给儿童配置销售过期药品,延误了病情,更重要的是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权。作为一名医生应保证销售药品的质量和用药安全,特别是给儿童用药,更应该细心谨慎。对此,《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作出规定,给孕产妇、儿童销售劣药应从重处罚。我局按此规定,依法给予诊所从重处罚,并列入信用监管严重失信名单。投诉人接到我局回复的《处理通知书》后,认为处罚合理合法,使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维护了药品安全的市场秩序。
  图片
  典型案例八:某化妆品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3日,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某化妆品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货架上摆放的一盒规格为30ml茶树面部护理油,限用期限为2021年11月14日,已超过使用期限。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并对其做了进一步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销售的过期化妆品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在一些小超市或城乡结合部的小卖部,由于人员流动少,销售量不大,加之经营者管理意识淡薄,对购进物品未及时查验,造成过期现象常有发生。超过使用期限销售化妆品,容易对人体造成危害,潜在地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图片
  典型案例九: 某养生馆发布含有医疗用语广告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网络广告监测中发现,锡尼镇某养生服务馆通过杭锦旗某便民微信号发布“康复养生保健主要治疗:关节炎、富贵包等、尤其对脑梗、治疗效果好,见效快”等内容的广告。执法人员针线索进行核查,涉案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传的治疗效果相关证明材料,构成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养生馆在未取得医疗服务资质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含有医疗用语的广告,容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养生馆具备医疗条件,也容易导致患者对医疗用语的信赖而延误就医,危害性极大。市场监管部门整治医疗违法广告,间接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图片
  典型案例十: 某养生保健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养生保健服务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讲课的形式向老年消费者推销两种普通食品,宣称具有特殊功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当事人利用讲课的形式向老年消费者推销普通食品,宣称具有特殊功效,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误导老年人,容易引发老年人上当受骗。2022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针对老年人的虚假宣传行为,有效遏制了针对老年人的“养老诈骗”活动。但在此,也希望老年人购买保健品,要细看说明,相信科学,不要相信诈骗分子所说的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药”,提升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鉴别能力,有效抵制不法商贩的虚假宣传和利益诱惑,共同维护养老用品市场秩序。 
附件 : 

版权归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未经同意不得转发
版权所有: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0477-8114010 蒙ICP备19004506号-1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230号

网站标识码:1506000020 技术支持:内蒙古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