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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 鄂尔多斯市场监管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3-04-25 10:51   字号: 下载:
  2022年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决策部署,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总结和发挥典型案例积极作用,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更好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指导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从2022年度已办结的85件商标侵权案件、18件假冒专利案件和7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精选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某文具店未经奥林匹克标识权利人授权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6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康巴什区某文具批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雪容融挂件、冰墩墩钥匙扣等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认定该文具店未经奥林匹克标识权利人授权销售冰墩墩和雪容融挂件、钥匙扣等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其周边产品供不应求,市场价格飞速炒高,在这种形势下打击奥林匹克周边产品的侵权假冒问题,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意义重大。本案是鄂尔多斯市开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以来涉案品种最多、金额最大、处罚力度和影响力最大的一起案件,对全市涉及的类似的市场主体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执法人员利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最快的速度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减少了违法后果,保护了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高某某销售假冒“美孚、嘉实多、壳牌”等品牌润滑油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6日,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鄂托克前旗公安局的协查函,对城川一经销商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美孚”“嘉实多“壳牌”等润滑油进行检查,发现该批货源来自天津市公安局查处的北辰区6.22假冒品牌机油案窝点,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关资质,涉嫌销售侵犯“美孚”等品牌润滑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美孚”“嘉实多”“壳牌”厂家委托鉴定,该批产品属于假冒产品。经核实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当事人进货后,未来得及销售,就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
  处理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考虑到未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润滑油7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件是由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旗公安局办理的一起商标侵权案,涉及多个润滑油品牌注册商标和一个造假窝点以及跨区域网络销售,案情较为复杂,办案难度大,在证据搜集、现场调查及当事人询问等方面通过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净化了市场,保护了潜在的消费者利益,维护了消费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案例三、某洗护体验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行为案
  案情简介
  杭锦旗某洗护体验店在经营中,将“富硒火姜 防脱 育发 袪湿 散寒 获国家洗护配方专利佰嘎俪格”的宣传牌匾悬挂于店内,按照加盟公司提供的“佰嘎俪格火姜护龈炫齿牙膏独有专利火姜成份、火姜洗发水全国独家火姜汁的专利”内容在朋友圈发布,截止案发共发布8次。实际上,当事人宣传的商品并未获得该项专利。
  处理结果
  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和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该涉案产品未取得专利而通过网络宣传称其为专利产品,一般消费者难以辨别其专利的真伪,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已拥有专利权,对消费者的购买形成了一定的影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的查处,有力的打击了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对于假冒专利违法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四、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建筑用复合弹性材料网布”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是名称为“建筑用复合弹性材料网布”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210496733.X。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10月10日,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请求人称,通过技术对比被请求人销售的水泥毯和请求人的专利技术,认为涉案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特征,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被请求人称,其销售的水泥毯通过合法的采购程序从S公司购买,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已经履行了合理的审慎义务,设备来源合法;请求人拥有的发明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生产厂家S公司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完全不同,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请求人主体不适格,并非请求保护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产品技术与现有技术特征相近,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经审理,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本案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专利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作出裁决前,专利权人已就涉案产品生产厂家侵犯专利权人另一类似专利向山东省某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市知识产权局当时作出了不侵权的行政裁决。专利权人把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侵权裁决转送该市知识产权局后,该市知识产权局撤销了原裁定,重新作出了侵权的裁定。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只有惩治种种侵权行为,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才能使知识产权人的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从而激起人们的创造热情和积极性,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不仅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给其它知识产权部门办理同类型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启发。
  案例五、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采煤巷道电缆支架车”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是“采煤巷道电缆支架车”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210382197.0。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1月30日,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请求人称,通过技术对比被请求人使用的中自移式伸缩装置和请求人的专利技术,认为涉案产品具有涉案专利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被请求人称,其使用的自移设备列车系通过招投标程序采购,设备来源清晰、合法,并已经支付了采购价款,且涉案产品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产品缺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专利侵权。经审理,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本案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作出裁决后,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涉案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件的胜诉严格检验并充分肯定了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依法执法的能力,坚定了执法人员办理高质量案件的信心,为鄂尔多斯市今后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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