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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牧区流动餐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2019 发文字号: 鄂市监发〔2022〕114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13日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分类    公开日期 2022年06月13日
概述   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做好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流动...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牧区流动餐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2-06-13 00:00   字号: 下载:
  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做好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流动餐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现将《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牧区流动餐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 13日
  (联系人:贺红   联系电话:15134816310)
  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牧区流动餐馆食品安全
  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牧区流动餐馆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流动餐馆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市、旗(区)、乡镇、嘎查村(社区)分级负责,实行申报备案登记管理与现场检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各旗(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餐馆主办者及市外进入我市的流动餐馆,也适用于参与流动餐馆服务的个人;流动餐馆经营范围为城市建成区以外。
  三、流动餐馆各方食品安全职责:
  (一)流动餐馆承办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流动餐馆承办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意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严格落实申报、备案、登记、承诺制度,并对餐饮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流动餐馆应有营业执照,有备案手续,在备案范围内经营,提前进行宴会申报登记,对食品进行留样,从业人员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基本信息档案。鼓励购买食品安全保险,有条件的可采取互联网监管,安装智能化电子化设施。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标准制定、出台管理实施意见、宏观管理,指导各旗(区)流动餐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流动餐馆申报备案、受理、现场核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乡镇、嘎查村(社区)协管信息员负责属地协同管理及信息报送。
  四、流动餐馆实行申报备案和申报登记制度。流动餐馆承办者由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备案(实施备案旗区互认)。流动餐馆承办者应提前将宴会的日期、规模、地点、主要聚餐食谱及承办流动餐馆人员资质情况以电话、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宴会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协管信息员负责将本辖区内流动餐馆宴会承办信息及时向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协助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检查工作。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报或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指派监管人员进行现场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告知流动餐馆承办者集体聚餐注意事项,签署《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月将辖区内流动餐馆宴会备案资料、检查资料收集归档,建立台账,并按季度将本辖区内流动餐馆经营情况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流动餐馆餐饮制作的场所应远离牲畜棚及化粪池、垃圾堆等污染源(25米以上);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具备满足加工制作、储存需要的场所、冷藏冷冻设施、防蝇防鼠设施等。
  六、流动餐馆食品制作的场所应设置与制作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热炒烹调间、粗加工间、凉菜间及洗消间等加工操作场所,各加工操作间配备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洗涤、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建议总体加工场所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其中热炒间不小于20平方米,凉菜间不低于15平方米。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食品处理区墙壁、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墙壁应当铺设到顶。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应为非手动开启式密闭容器。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不得交叉使用。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粗加工间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禽蛋、禽肉类食品原料的清洗设施。各类设施有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且数量及容量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
  洗消间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且数量及容量与洗消数量相适应。
  凉菜间应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宜能够自动关闭。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加工食品期间专间室温应控制在25℃内。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七、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辅料应对供货方资格(供货方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和登记,并索取供货票据。
  八、供餐食物应充分加热、煮透(食物中心温度达70℃以上)。烹饪后至食用前熟食品临时存放如果超过2小时,应在60℃以上或低于8℃条件下贮存。
  九、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不能满足消毒需求的流动餐车鼓励使用检验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十、流动餐馆所有供餐食物应按照食品留样制度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具体时间、制作人员、留样人员等)。
  十一、流动餐馆承办者要严格落实反食品浪费,践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营造绿色低碳饮食之风。
  十二、流动餐馆承办者申报地有传染疾病正在流行的,应立即禁止承办流动餐馆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承办流动餐馆集体聚餐;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禁止承办流动餐馆集体聚餐。
  十三、旗(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各派出机构要加强流动餐馆监管,对不备案不报备、擅自更改经营条件、环境卫生不达标、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过约谈、责令改正、警告、行政处罚等手段予以规范,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流动餐馆承办者须立即向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旗(区)卫健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封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开展调查处理。
  十五、本实施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流动餐馆:包括流动餐厅、流动厨房。
  (二)流动餐馆承办者:指流动餐馆的所有者、经营者。
  (三)流动餐馆从业人员:接受流动餐馆负责人聘任,在流动餐馆中从事食品采购、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洗涤消毒、食品切配、存贮、出品服务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十六、本实施意见由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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