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题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兴蒙”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2020 发文字号: 鄂市监发〔2022〕112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19日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分类    公开日期 2022年07月19日
概述   鄂尔多斯市标准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 有效性 有效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兴蒙”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2-07-19 00:00   字号: 下载:
  鄂尔多斯市标准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 “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号)文件要求,现将《鄂尔多斯市“科技兴蒙”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9日
  鄂尔多斯市“科技兴蒙”标准化
  创新贡献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重要部署,充分调动标准化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我市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 “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科技兴蒙”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由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奖励项目的审核、公示、奖励等工作,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将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励资金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科技兴蒙”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审核、奖励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奖励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择优奖励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凡在我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均可依照本细则申报资助奖补。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科技兴蒙”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1.国际标准
  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正式发布且实施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对标准主导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参与起草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国家标准
  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正式发布且实施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对标准主导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参与起草标准前二、三位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3.行业标准
  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正式发布且实施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对标准主导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参与起草标准前二、三位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4.地方标准
  主导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正式发布且实施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对标准主导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3-5万元;主导制定鄂尔多斯市地方标准,正式发布且实施时间在1年以上,对标准主导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3-5万元。
  5.团体标准
  主导制定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平台公示且实施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每项标准补助1万元。
  6.修订标准
  对积极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实施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对主导标准修订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对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前二、三位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对批准承担全国和自治区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对获批鄂尔多斯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次性奖补5万元。鄂尔多斯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年视承担工作情况及进度再给予适当工作补助。
  (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获批国家级试点示范、自治区级试点示范、市级试点示范并通过验收且继续持续实施有带动示范作用,分别给予创建主体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自治区高质量标准体系项目
  获批自治区高质量标准体系的项目,并完成试点建设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五)企业标准“领跑者”及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
  被评为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自治区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标达标专项提升行动
  参与对标达标的单位,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且在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不少于2项对标产品,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对标技术方案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鄂尔多斯市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励本着高标准、高质量原则,宁缺毋滥,根据预算奖补经费确定奖励项目数额,必要时奖励项目可按完成时间顺延。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八条  申报奖励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填补标准空白,形成的标准技术达到先进水平的;
  (二)采用先进的研究成果,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的;
  (三)有利于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实现标准化,提升鄂尔多斯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有利于促进节能降耗、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保护人体健康、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四)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领域,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高质量标准体系项目、企业标准领跑者及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对标达标提升行动等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
  (二)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三)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受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的通报或行政处罚的;
  (五)材料弄虚作假的;
  (六)申请单位有失信行为的。
  第十条  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项目的单位,应自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半年内向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报送标准项目登记备案表(见附件3)。申请单位未按要求报送备案表的,不享受本办法的奖励。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与推荐
  (一)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印发奖励申报通知,奖励项目每年集中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单位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1)。其中,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个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三)推荐单位包括各旗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申报单位应在各旗区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推荐,其中,市级事业、社会团体的标准项目向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事项,申报单位应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提交的,视为放弃项目奖励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事项,推荐单位初审后,由推荐单位在鄂尔多斯市标准化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上签署意见报送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只接受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不接受其他单位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已获得鄂尔多斯市“科技兴蒙”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审核与奖励
  第十四条  鄂尔多斯市“科技兴蒙”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五条  审核程序
  (一)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负责根据推荐情况进行要件形式审核。必要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技术审核组对受理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并由技术审核组提出各项目建议奖励名单。标准化科负责将审核结果提交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会研究审定。
  (二)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在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各项目拟奖励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对拟授奖名单的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异议由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处理。推荐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由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各项目奖励名单,并报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核拨奖励经费。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奖补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获得奖励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要求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对骗取、挤占、挪用专
  项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必要时,获得奖励的单位应提交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或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尔多斯市科学与技术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鄂尔多斯市促进科技创新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奖励实施办法》(鄂质监联发〔2017〕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
  2.鄂尔多斯市标准化奖励申请表
  3.标准化项目登记备案表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一、鄂尔多斯市“科技兴蒙”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申报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标准项目的技术水平证明(如标准审查时的专家评审意见、项目鉴定结论等);(一式四份,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五、标准项目的经济及社会效益证明(可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也可由企业自行说明)。(一式四份,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六、申报企业需提供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信用截图(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项目立项、开展、完成的相关文件、证明等材料:
  (一)标准制修订的应当提交:
  1.立项文件(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2.已经发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项目文本(一式四份,原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标准项目为国际标准的,需提交制定该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4.标准项目为团体标准的,需提交在国家团体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平台进行声明的网页地址和网页截图;(一式四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提交:批准成立(换届)的文件。(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自治区高质量标准体系的应当提交:
  1.项目立项文件;(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2.通过验收文件;(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其他相关文件。(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标准“领跑者”及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五)对标达标专项提升行动应当提交: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注册声明截图,对标成功的企业标准文本及对标产品3个月内第三方检测报告。(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信息来源:

附件 : 

版权归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未经同意不得转发
版权所有: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0477-8114010 蒙ICP备19004506号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230号

网站标识码:1506000020 技术支持:内蒙古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