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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局作者 : 刘杰创建时间 : 2024-02-07 21:12   字号: 下载:
  鄂市市监处罚〔2024〕5号
  当事人: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506946769041142                 
  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内蒙古伊东集团循环经济园区东方能源化工东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0502********6224                    
  2023年9月26日至27日,我局执法检查中发现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131条压力管道,共计3075.06米,未能提供有效期内检验报告。执法人员采取现场调查、提取证据、制作检查笔录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贾**于2023年12月1日提供了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管道特性表,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九鼎化工压力管道的函及非压力管道明细表,说明41条压力管道经设计单位确定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中的压力管道;提供了检验报告9份,说明12条压力管道符合检验要求;提供了现场照片3张,说明2条压力管道已断开,停止使用;提供了2条现场未安装管道佐证1份;提供了废热回收器设备图纸照片一张,说明了1条管道(VT707A)为设备本体所属管道,已随设备一起检验。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赵**承认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73条在用压力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最终认定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用的73条压力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27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2023年9月27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9月27日(鄂市)市监特令〔2023〕第01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现场已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
  3.现场检查图片1 份,证明: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检验压力管道使用情况。
  4.2023年10月27日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73条压力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
  5.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贾**提供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管道特性表1份、非压力管道明细表1份,证明: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41条管道为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中的压力管道。
  6.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贾**提供的压力管道检验报告9份,证明:12条压力管道有定期检验报告检。
  7.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贾**提供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2条压力管道已断开,停止使用。
  8.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贾**提供的未安装管道说明1份,证明:2条管道现场实际不存在。
  9.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贾**提供的废热回收器设备图纸照片一张,证明:1条管道(VT707A)为设备本体所属管道,已随设备一起检验。
  10.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等基本组织情况。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授权资格、基本身份信息等情况。
  12.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特种设备监督监督检查情况说明1份、《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2份,证明: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73条压力管道已完成整改。
  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给你公司直接送达了《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市监特罚告〔2024〕4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73条压力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四条第一、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及时改正的。”你公司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积极措施对风险进行管控;你公司在接到我局安全监察指令后积极联系检验机构及时安排了检验工作,涉案的73条压力管道于2023年12月1日已完成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具有从轻处罚的因素。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你公司涉案的73条压力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数量较大,又具有从重处罚的因素。给予你公司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决定处罚如下:
  1.处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罚款。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非税收入系统生成的虚拟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地址:乌兰木伦河南岸CBD兴泰商务广场T5-808,联系电话:0477-83227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2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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