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引领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鄂府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为方便广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更加深入、客观的了解此《办法》,现将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编制背景
近年来,全市上下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自治区其他盟市相比,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发展水平较低。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新形势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需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充分吸纳有关知识产权政策,牵头起草了本《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后,书面征求了9个市直部门、4所高校意见建议,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5条,采纳9条,不予以采纳6条。2022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按照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办主要领导审签后正式印发。
三、《办法》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五条)阐述了设立资助奖励的意义和依据、资金来源及用途,明确了资助奖励的范围和适用对象。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每年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足额拨付,资助奖励范围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其他需要资助奖励的项目,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专利申请地址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
第二部分(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知识产权创造资助奖励内容共11项。一涉及商标的资助奖励5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保护认定的,奖励100万元;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奖励5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并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1万元,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二涉及专利的资助奖励3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对新确定为战略性新型产业的、新确定为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维持年限超过十年的、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一次性资助2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50万、20万元,获得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10万元。三涉及版权的资助奖励1项。获得“中国版权金奖”的,奖励50万元。四涉及区域公用品牌的资助奖励1项。创建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且取得一定成效的旗区或乡镇,奖励100万元、50万元。五涉及植物新品种的资助奖励1项。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奖励5万元。
(二)知识产权运用资助奖励内容共6项。一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20万元。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最高奖补20万元。三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运用于本市企业生产经营且还清贷款本息的,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等给予50%的补贴,最高10万元。四开展产业或企业专利导航的,分别每项资助不超过60万元、20万元。五在全市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通过验收合格的,最高资助100万元。六被国家版权局认定的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各类版权试点项目的奖励30万元奖励。
(三)其他资助奖励内容共10项。一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区)、试点县(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二被认定为国家、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三对全市区域内新注册成立或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年度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实施绩效评价,最高资助30万元。对下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3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四被主管部门认定并挂牌成立的版权登记工作站,每年版权登记作品达到100件的,给予1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件的,再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五对专利服务机构促成专利需求双方达成交易并成功转化的,最高资助50万元。六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通过验收合格的,最高资助20万元。七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同一年度每个事项资助金额累计最高5万元。八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奖励10万元;被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维权援助中心(站),奖励3万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奖励10万元。九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最高资助10万元。十新培养或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按照所在机构的专利代理师2万元/人、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级职称2万元/人标准给予资助。
第三部分(第十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资助奖励申报审核、资金拨付流程及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人应根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旗区级、市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依次进行审查,通过审核的申报主体,由市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助奖励资金。
资助奖励资金列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并对在我市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获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部分(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本办法解释权及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的《鄂尔多斯市专利费用资助办法》(鄂府发〔2009〕45号)和《鄂尔多斯市专利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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