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下称《办法》),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等具体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细则》(下称《细则》),为方便广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更加深入、客观的了解此《细则》,现将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细则》编制背景
为推动全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规定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激励政策,其中部分政策以项目制方式给予补助。为进一步明确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或考评等工作,以高质量知识产权项目引领全市经济创新发展,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2〕139号)、《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申报指南的通知》(鄂市监发〔2023〕158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实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细则》。
二、《细则》起草过程
《细则》起草后,5月9日,书面征求了5个市直部门、4所高校及9个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建议,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0条,采纳5条,部分采纳2条,不予以采纳3条。按照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送至市局政策法规科对《细则》进行合法性审查,10月17日,经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31次党组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三、《细则》主要内容
该《细则》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了了设立项目资助的意义、依据及范围。为落实《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等,项目资助范围包括产业类专利导航、企业类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发明专利产业化、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蒙”字标认证等项目。
第二部分(第三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了知识产权项目资助内容及申报要求。
按照《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精神,设立知识产权项目资助内容共七项。
(一)产业规划类导航项目,经验收合格,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60万元。申报主体应为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行业(产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及知识产权公益类服务机构等。合作单位应为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相关项目工作基础、工作经验和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认定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TISC(技术和创新支持中心);(二)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经验收合格,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0万元。申报主体应为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企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人员,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健全,拥有有效专利数量5件以上或核心发明专利数量2件以上;企业决策者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能够将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企业发展规划,并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可靠的经费、人员和物质保障。合作单位应为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相关项目工作基础、工作经验和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三)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项目获得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资助,获得绩效评价良好等次的给予85万元资助。申报主体应为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企业应为重点产业领域内的市场主体,专利拥有量在所属产业内名列前茅,资产状况及经营业绩良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应的资产规模、研发团队和资金筹措能力等基础条件,项目涉及的专利产业化基地设在鄂尔多斯市。高校或科研院所应为创新能力强,至少拥有有效发明专利6件以上,有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相关项目实施经验;(四)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是指企业运用发明专利技术产出产品并投放市场的活动,企业拥有已实施的发明专利,并首次实施产业化。每件专利满足相关条件后可给予10万元资助,每年每家企业限申报一件,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每年择优支持20个项目。申报主体应符合《办法》相关要求,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健全的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五)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通过绩效评价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资助。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开展商标或专利代理业务的资质条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依法开展代理等相关服务,积极从事知识产权公益服务;(六)对我市区域内新注册成立或引进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依年度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实施绩效评价,给予3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具备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资质条件;设立运作期已满一年且正常开展(专利)代理、知识产权评估、技术交易等业务;代理机构应有常驻代理师从事专利代理工作;未获得过市级开办经费资助;(七)对首次获得“蒙”字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后续由于资质复审、重新获证及该获得“蒙”字标认证企业的其他产品再次获得“蒙”字标认证证书的,不再享受此种奖励。对享受过市级同类奖补的不再重复奖励。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满足《“蒙”字标认证通用要求农业生产加工领域》(DB15/T 1700.1-2019)及申请产品相应“蒙”字标产品认证要求。
第三部分(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项目资助申报审核及不予资助情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全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和安排部署,发布项目征集通知,申报主体根据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细则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初审推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提交党组会会议研究。立项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执行期满,组织开展验收评价工作,对通过验收评价的项目,提交党组会会议研究。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情形也作了简要说明。
第四部分(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明确了本细则补助性质及解释权。本细则资助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所有项目均指上一年度已完成并通过绩效评价的项目,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